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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住塘沽湘江裡的韓女士和丈夫經過了『七年之癢』,他們的婚姻也已經走到了盡頭,但一直都沒有辦理離婚手續,因為韓女士不同意丈夫作出的婚姻財產分割和對兒子的撫養費等決定。韓女士的丈夫從事藥品生意,每月的收入都在萬元以上。但近幾年隨著二人感情的淡漠,韓女士的丈夫開始將自己做生意的錢悄悄轉移了。『其實我知道,但是找不到證據,他一直說現在生意賠錢,連兒子的撫養費都一壓再壓。』韓女士和丈夫早已分居,韓女士長期在外靠打零工維持生活,每月收入有限。家裡所有的存款一直都是韓女士的丈夫把持著,所以韓女士對家裡的財產情況一直都不清楚。『我只希望能夠得到我應得的那一份,而且他也要承擔兒子的撫養費。』韓女士面對著這樣一段即將破裂的婚姻感到非常傷心。
律師看法:就此新規,濱海律師事務所楊晶晶律師認為,由於受立法權的限制,『互查財產』只規定了夫妻一方可向工商局、房地產管理部門、車輛管理部門等機構申請查詢另一方財產,但沒有規定向銀行查詢存款。事實上,依據《商業銀行法》規定,商業銀行辦理個人儲蓄存款業務,有替存款人保密的原則。就算配偶去查,銀行也肯定不會同意。如此一來,配偶查存款無門,失去了對這一財產重要組成部分的信息掌控。
紅杉律師事務所張福苓律師認為,夫妻之間感情和婚姻的維系,依靠的是雙方之間的信任和尊重。如果夫妻在結合前對於財產過分敏感,那麼他們會選擇在婚前進行財產公證或者約定財產的歸屬。夫妻間的財產當以相互誠信為原則,夫妻共同生活但又有著獨立人格和一定范圍內的財產權、隱私權,若一方調查另一方的財產,只會造成夫妻感情的進一步惡化,進而家庭破裂。(見習記者馬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