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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民主與法制時報報道,如今社會分工非常細致,一個公民被限制職業資格後幾乎不可能找到其他的體面職業,他們的生存壓力和負面情緒反而不利於維護社會安全。
職業資格遭限之痛
鄭陳不再想當公務員了,3個月前他因先育後婚被取消公務員的資格,經過一番糾結,他決定做一件不同尋常的事情。2010年12月8日,鄭陳起訴江蘇省泰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取消其公務員資格的行政行為違法。該案在2011年1月11日進行了第一次庭審,尚未宣判。
公益機構北京益仁平中心負責人於方強為鄭陳提供了訴前法律諮詢,並幫他聯系了專業律師。『鄭陳對社會安全構成威脅了嗎?為什麼取消他的任職資格?憑什麼判斷他先育後婚就不符合公務員道德要求。』於方強為鄭陳不平。
在於方強眼中,鄭陳是一個謹小慎微的人,他恐怕只做過兩次沒有把握的大事。一次是在公務員正式就職前辭掉了原來的工作,另一次是在岳父母還未接受他時,就和妻子生下了孩子。這兩件看似毫不相乾的事被2007年人事部發布的《公務員錄用規定(試行)》聯系起來,硬生生地揉碎了鄭陳當公務員的夢想。
2010年3月,鄭陳報考江蘇省泰州市某鄉鎮公務員,半年內他通過了筆試、面試和體檢,他自信最後一道『政審』不會出差錯,提前向原單位辭了職。但是10月份,鄭陳獲知自己被取消了任職資格,原因是泰州市人社局在『政審』時發現鄭陳的小孩出生時間早於他結婚一個月,他違反了《泰州市計劃生育條例》。
鄭陳起初不相信,他只生育一胎並補辦了結婚登記,不屬於違反計生政策。他輾轉多方得知,真正原因是他因生育違反了《公務員錄用規定(試行)》『道德品質考察要求』。鄭陳上網搜索發現,2009年徐州市王瑩也因先育後婚被取消公務員任職資格。鄭陳聯系上王瑩,並按照她提供的線索找到了北京益仁平公益中心負責人於方強。
於方強用圓珠筆在《公務員錄用規定(試行)》第26條下面畫了一道線:『考察內容主要包括報考者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質、能力素質、學習和工作表現、遵紀守法、廉潔自律以及是否需要回避等方面的情況。』
『道德品質考察的具體要求是什麼,上面沒寫。什麼算達標、什麼算不合格都不明確。根據王瑩和鄭陳的經歷,這條可以理解為,任何違紀、處分,哪怕一點點道德瑕疵都不符合道德品質考察要求,都不具備任公務員的資格。這麼嚴苛的條件不是人纔選拔,是就業限制。』
益仁平中心曾數次聯系泰州市人社局,對方辯解說,鄭陳即使被取消任職泰州公務員資格仍可以報考其他地區的公務員,不是資格剝奪。但於方強認為這種解釋十分牽強,因為公務員招錄不同於企業招聘。一家企業認為不適合的應聘者,可能被其他企業看中,但是所有公務員均要以《公務員錄用規定(試行)》『政審』,鄭陳無論在哪裡報考公務員都面臨同樣的關卡。《公務員錄用規定(試行)》實質連帶處罰了他先育後婚的行為,剝奪了他就任公務員的資格。
是對公民平等就業權的侵犯
於方強支持鄭陳對公務員資格被剝奪提起行政訴訟,他委派益仁平中心研究員黃溢智為鄭陳聯系了代理律師。2011年1月11日,江蘇省泰州市海陵區法院對鄭陳案第一次開庭。
『泰州市人社局辯稱,他們依據江蘇省人事廳下發的《江蘇省國家公務員錄用考核實施細則》,其中規定違反計劃生育政策者即視為考核不合格。』黃溢智對《民主與法制時報》記者說,泰州市人社局認為執行法規並無過錯。
『訴訟卡在立法上面。問題不在於行政機關執行規定有什麼錯誤,而是行政機關制定的公務員錄用規定本身有問題。』於方強說,這是他最擔心的,鄭陳的訴訟可能重蹈王瑩案覆轍。一年前於方強也支持王瑩起訴江蘇省徐州市銅山縣組織部和計生局,但6次訴訟,6次敗訴。
王瑩2009年以11選1的比例考取銅山縣人民檢察院,在通過包括政審的所有考核後,王瑩被錄用並公示。但在公示期內,有人舉報王瑩先育後婚,銅山縣組織部向該地計生局調查,計生局出具了一份王瑩違反計生政策的證明,縣組織部因此取消了她的任職資格。
此後兩年,王瑩經歷了6次訴訟,從任何可能的角度維權。王瑩將訴訟分成三組,第一組起訴提供證明材料的當地計生局,第二組起訴取消其公務員資格的銅山縣組織部、徐州市組織部和江蘇省組織部,第三組起訴由原人事部制定的《公務員錄用規定(試行)》。
結果三組訴訟都失敗了。法院不受理對原人事部制定部門規章的訴訟,又以『組織部不是適格被告』為由駁回了對組織部的起訴。只有對當地計生局的訴訟經過了兩級法院審理,但因計生局只是按照事實提供證明並無過錯,法院駁回王瑩的訴訟請求。
於方強明白,王瑩的失敗並非因司法不公,而在於更深層的立法問題。於方強將案例材料轉交給上海交通大學凱原法學院副教授王彬,王彬正在做一個反就業歧視的研究。他發現我國職業資格限制主要表現為『不予錄用』,另有少部分附加在行政處罰行為中,資格限制的主要法律形式是行政立法。
『限制公民職業資格的規定,和據此做出的具體行政行為是對公民平等就業權的侵犯。』王彬對《民主與法制時報》記者說:『平等就業權是一種憲法權利,任何對公民憲法權利進行限制的條款都必須被限用,因此立法法在法律保留原則中規定,限制就業權應由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法律規定。』
但是王彬發現,大量存在的限制公民就業資格的法律文件並非是法律,而與《公務員錄用規定(試行)》一樣,僅是行政部門規章甚至通知、決定。如《導游人員管理條例》就規定,故意犯罪的人終身不得取得導游資格。類似的終身不得取得從業資格條文也在《證?交易所管理辦法》《娛樂場所管理條例》和《出版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考試暫行規定》中出現。
王彬初步統計了法律、國務院法規和行政部門規章,其中含有限制從業資格的規范達51條之多。『這只是涉及全國層面的法律法規,如果算上各個地方行政規章和各地方行政部門的實施細則、整頓通知,資格限制之多恐怕統計不過來。』王彬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