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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天,江津區法院對由市高院指定審理的墊江涉黑老大李軍案,一審公開宣判。以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故意傷害罪、聚眾斗毆罪、尋釁滋事罪、敲詐勒索罪、非法搜查罪等罪名,判處李軍有期徒刑20年。
上面交待的事只管去做法院審理查明,李軍於2004年7月刑滿出獄後,利用其服刑前在墊江縣城內的影響,通過姚郭晉、劉曉東等人(均另案處理)糾集了李能文、雷歡等(均另案處理)社會閑散人員,逐步形成了以李軍為組織領導者,姚郭晉、劉曉東等人為積極參加者,李能文、雷歡、劉歡等人參加的黑社會性質組織。
這個組織層級分明,形成了成員統一認可的組織紀律:『對上面交待的事情不問原因,無論違法、犯罪,下級只管執行』,『有事情要按層級匯報』。
這個黑社會性質組織還通過統一租賃房屋住宿、統一購買刀具並集中存放等方式,加強對組織成員的管理。
參與拆遷介入民間糾紛自2004年至2008年,他們在墊江縣城區域,通過一系列有組織的聚眾斗毆、故意傷害、尋釁滋事等違法犯罪活動,不斷打擊墊江其他非法勢力,逐步實現了對墊江縣城區域的非法控制,並利用其影響,在墊江縣城有組織地實施敲詐勒索獲取錢財。他們通過參與墊江縣攀高房地產開發公司、墊江縣南新街雜貨市場等拆遷,通過介入民間糾紛,獲取非法利益,提高其組織影響。
法院審理認為,李軍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采取暴力威脅等手段,多次有組織地故意傷害他人,致人重傷;組織多人持械聚眾斗毆;隨意毆打他人、任意佔用他人財物,情節嚴重;采用暴力脅迫手段,勒索他人財物、數額巨大;非法對他人住宅進行搜查,其行為已分別構成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故意傷害罪、聚眾斗毆罪、尋釁滋事罪、敲詐勒索罪、非法搜查罪。
而李軍因犯罪刑釋5年內又犯罪,屬累犯,應當從重處罰,因此判處其有期徒刑20年。被告人李軍表示要上訴。本報訊(記者楊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