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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記者孫啟明通訊員徐德利)隨旅行社赴臺灣旅游期間,一游客在賓館內洗澡時,為接電話摔傷致十級傷殘。事發後,該游客以其是為接導游叫早電話摔傷為由,向旅行社索賠。日前,河西區法院審理後認為,游客在賓館內摔傷是其不慎所為,與旅行社無關,由此一審判決駁回了游客訴求。
2009年11月17日,市民沈女士報名參加由塘沽一家公司組織的赴臺灣旅游團,當時該公司與某旅行社簽訂了《大陸居民赴臺灣旅游合同》。同年12月9日,沈女士隨團出行,12月11日晚被安排在臺灣某賓館客房單獨住宿。據沈女士稱,次日7時許,她在衛生間洗澡時,導游叫早電話多次響起,她在急忙接聽時滑倒摔傷,造成左肱骨頸骨折,此後雖經長期治療,但部分功能受限落下終身殘疾,經鑒定已構成十級傷殘。事故發生後,旅行社僅向臺灣保險索賠了醫藥費用,拒絕承擔其他責任,為此,沈女士訴至法院,要求旅行社賠償其誤工費、殘疾賠償金、精神撫慰金等共計8.5萬餘元。
訴訟中,被告旅行社辯稱,其已經履行了合同義務,不存在違約責任,原告摔傷是因其不小心所致,與旅行社無關。並且與旅行社簽訂合同的是塘沽某公司,不是原告,原告無權起訴其單位。
根據已查明事實,法院認為,原告系塘沽某公司組團赴臺灣旅游的團員,被告收取了原告旅游費用,並安排原告出游等活動,承認原告為此次旅游團成員,且已實際履行了旅游合同,故原告與被告旅游服務合同關系成立。由此,被告稱原告並非合同相對人,不具備合同訴訟主體資格之抗辯理由,無法律依據,對被告該抗辯理由不予采信。關於原告稱被告在安排住宿時,不應安排原告一人住宿,法院認為,此安排與原告摔倒無因果關系。原告在入住的賓館內淋浴洗澡時,為接電話而摔倒,是原告自己不慎所為,應與被告無關,原告稱是為接導游叫早電話摔倒,沒有證據證明,不予認定。原告稱酒店未盡安全提示義務,法院認為,原告系成年人,在其淋浴時自身應有安全保護意識,防止因滑而摔倒,故原告摔倒與被告無關,被告不存在違約行為。綜上,法院一審判決駁回了原告訴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