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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頻道《天津市道路交通安全防范責任制規定》將於下月起實施,天津市交管局表示,機動車及其駕駛人要全部納入安全防范責任制管理范疇,發生交通違法和交通事故,對駕駛人中介服務機構等責任單位罰款最高3萬元,隱患單位將被『禁駛』。
據了解,該規定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即15個區縣和濱海新區,在以下方面更加明確並有創新:如要求對納入單位安全責任制管理的機動車、專職駕駛人及其他所屬人員執行登記制度,單位要到所屬區縣公安交管部門備案;明確規定駕駛人發生交通違法和交通事故應參加學習教育,其中專職駕駛人一個交通違法記分周期記分滿6分不滿12分、或發生一般程序處理交通事故負同等以上(含同等)責任駕駛人,應參加公安交管部門集中組織的培訓。
該規定加大了對未落實交通安全防范責任單位的處罰力度,最高可處3萬元罰款。其中,單位違反安全責任制規定,由公安交管部門提出整改意見並下達限期整改通知書責令限期整改期限到達後仍未達標的,采取掛交通安全防范責任制不合格單位標志的行政措施,並處罰款1000元;駕駛人中介服務機構未對實際管理駕駛人如實登記並開展交通安全教育、建立教育記錄檔案的,由區縣公安交管部門下達限期整改通知書責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存在嚴重交通安全隱患單位將被『禁駛』,即經區縣公安交管部門按規定處理後單位仍不改正的,市公安交管部門可禁止該單位機動車上道路行駛10天;單位應在3天內上交全部機動車牌照由公安交管部門封存,如安全隱患未消除則可繼續實施『禁駛』10天行政措施。(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