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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內的債權人利益的保護策略集中在公司資產、信息以及公司高管等人員的責任規制三方面。在上述三種策略之外,公司法在立法及實踐中延伸,給予了法院通過訴訟機制對債權人利益進行最後保護的功能
公司法內的債權人利益的保護策略集中在公司資產、信息以及公司高管等人員的責任規制三方面(司法介入策略為公司法外的立法延伸)。三種策略並非各自完全獨立運行,三者之間存在著一定的聯系與互動,基於這三種法律策略自身獨有的特性以及在實踐中對債權人利益保護發揮的具體不同的作用,我們認為,對債權人利益保護而言,一個較為完善的法律策略體系應以公司資產為根本、信息披露為渠道、責任規制為保障。
公司債權人保護的策略
公司資產為債權人利益保護的根本。債權人利益受損的根源在於風險外部性問題所引發的道德危機,進而引發公司信用危機。這種公司信用危機的風險不僅僅存在於采用有限責任原則的公司下,在其他樣式的商業組織模式中同樣以不同的方式存在。只不過道德風險所引發的公司信用危機在利己之心的驅動下並在有限責任的『溫潤土壤』滋養之下得到了放大。在這種背景下,債權人以公司資本為信的認知,已經日漸為債權人以公司資產為信所替代。可見,公司資產已經被債權人視為自身利益受損後公司對其利益進行彌補的最直接資源,顯然,無人可以否認當公司可以提供充足現金流的時候,債權人利益會得到妥當的保護。
公司信息披露為債權人獲取影響自身利益波動的相關信息的渠道。毋庸置疑,公司資產為債權人利益提供的保護為債權人所信服,然而,如果沒有強制性規范的要求,如果沒有公開、透明的資本市場,公司顯然缺乏足夠的動力與激勵去將自身的重要信息向債權人披露。因此,無論是在比較成熟的資本市場中,還是在處於發展之中的資本市場中,債權人常常借助公司法及證券法的強制性信息披露策略以獲取影響自身利益的公司重要信息。顯然,詳盡、可信的公司資產狀況,必須經由強制性規范所要求的信息的傳遞纔能為債權人所獲悉,也只有如此,纔能真正的發揮公司資產的實際效用。可見,公司的信用,就是依靠及時、可信並且不帶傾向性的由會計師、審計師所制定的審核信息結果,經由公司高管而對外披露的公司信息而為債權人所獲知的。
公司高管等人員責任的規制為債權人利益的保護提供最有力的保障。對債權人而言,實踐中其直接面對的並非是公司資產抑或是公司信息,其直接面對的是掌控公司經營的公司高管。為我們所認知的是,無論是公司資產的質量優劣,抑或是公司信息對外傳遞的暢通,主要都由公司的實際控制者即公司高管掌握著。因此,公司高管責任的規制對保障公司資產信用、公司高質量信息的傳遞,進而為債權人提供最有力的保護發揮重要的作用。在股東明晰有限責任所帶來的保護屏障的優勢下,道德風險在實踐中的蔓延引發了股東誠信義務危機、高管誠信危機以及公司審計師誠信義務危機,進而引爆了公司的信用危機,危機至公司債權人穩定的獲取收益。面對揭穿公司面紗所無法獨立承擔的衡平有限責任風險外部性問題所引發的『風險束』重任,面對公司信用危機損害債權人利益的事實,我們應借重信息披露、財務分析、責任規制以及司法介入等多種法律對策而形成債權人利益保護一般結構性框架體系,並從實效功能視角出發,積極修補債權人利益保護機制,重塑公司信用對債權人利益的保護。
債權人保護的司法介入
在上述三種策略之外,公司法在立法及實踐中延伸,給予了法院通過訴訟機制對債權人利益進行最後保護的功能。公司資產、信息披露以及責任規制為債權人利益保護提供了基礎性的保護,當公司高管濫用權利以自利的時候,債權人常常被劣質的公司資產與信息傷害。面對變動的資本市場以及高管們的『高智慧』資本運作、金融技巧,公司法也常常處於被動狀態,無法應對實踐中出現的債權人利益受損問題。在這種情況下,具有契約屬性的公司法不僅通過在立法上的延伸,更通過在實踐中的延伸即公司訴訟對債權人利益提供保護。因此,法院為公司法對債權人提供保護的最後屏障。
應注意,債權人利益保護為公司法及相關商事主體法的主要目標之一,在以公司信用為基礎而形成的對債權人利益保護的策略中,應以一個開放並包容的視角審視公司法對債權人利益的保護策略。在曾經以債權人利益保護為中心的資本規則設計向以刺激公司效率增長為核心的資本規則變革的過度中,我們注意到公司效率的增長、股東利益的增加,迎合了公司對效率價值的追求。可是,公司安全價值不應為我們所忽視。公司資產為債權人利益保護的核心,被學者及實務界人士賦予了極其重要的歷史重任,但其所能發揮出的保護作用卻有其內在的限度。
因此,發揮公司資產對債權人利益的保護作用,一定程度上取決於信息披露、責任規制以及司法介入等契約自由及國家強制介入策略的輔助。軟化下的公司資本制度亟需對前述相關配套機制進行設計與完善。正如學者仇京榮所認知到的,就保障債權安全而言,高額資本未必會帶來高安全,公司經營不善使淨資產減少甚至虧損、公司投資者或經營者誠信度不高等非資本因素也會給公司債權清償帶來不安全影響。那種漠視非資本因素對公司債權的影響,將資本擔保功能絕對化、將資本形態絕對物質化等以犧牲效率而換取債權安全的做法是一種僵化的資本理念。顯然,面對現代經濟下快速發展的資本市場,僵化資本理念下的資本制度不僅已經不能為債權人利益帶來足夠的保障,更會阻遏公司的發展,降低市場的效率。在順應國家立法層面對公司資本放松管制的趨勢下,我國2005年公司法降低了對公司要求的最低資本額限度,破除舊有的不能對債權人利益形成保護的資本規則後,債權人利益保護的新機制亟需開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