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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因與他人存在經濟糾紛,一男子竟糾集數人,將『欠債人』的兒子及同行另一人的車攔下,將二人強制帶往一住處,並給『欠債人』打電話索要遠高於欠債數額的10萬元。而幾人被抓獲歸案後,在法庭上卻紛紛表示,他們只是為了討債而將那兩人非法拘禁,並非是綁架勒索。
陶某與代某存在經濟糾紛,後者欠前者兩萬多元工程款。為索要這筆債務,陶某找到高某預謀控制住代某並向其索要那筆錢。隨後,高某又糾集四人,共同預謀作案。陶某向幾人承諾,事成之後給付每人報酬1500元。隨後,六人對代某進行了一段時間的跟蹤,對其所駕車輛進行了確認。2009年11月14日6時許,陶某帶領並指使高某糾集起來的那四人在大港『官港橋』附近攔下代某所駕的車,結果車內卻是代某的兒子與另外一人。幾個人將兩人強制帶往高某在東麗區的住處,並由高某打電話給代某索要10萬元錢,並聲稱『如果不給錢,連人帶車一起燒了!』代某一邊同高某周旋一邊向警方報案,警方接報後,2009年11月14日17時許,將高某糾集起的四人抓獲,陶某於4天後被抓獲,後高某主動投案自首。至此,本案犯罪嫌疑人全部落網。
原審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判定,陶某等六人均犯綁架罪,判處有期徒刑6年至11年不等,並處一定罰金。一審判決後六被告人均表示不服,其中陶某聲稱,自己的行為是為了索要被害人拖欠的債務而采取的手段,原審判決量刑過重。高某等則辯稱自己是為了幫助陶某要債,只是在非法拘禁人,而不是綁架人,且過程中沒有虐待被害人,要求法庭從輕判處。
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後認為,本案雖然因為陶某與代某之間的債務糾紛引起,但是上訴人陶某、高某等六人采取綁架人質、威脅人質安全的方法索要贖金10萬元,其索要款項超出了所欠債務,被害人代某並不知道是因為拖欠陶某債務而被勒索贖金。故陶某等人的行為不屬於索要債務的非法拘禁犯罪,符合綁架罪的構成要件。法院認定,陶某、高某等六人以勒索財物為目的,共同綁架他人為人質,並以語言威脅的手段索要贖金,其行為均已構成綁架罪。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充分,定罪准確,量刑適當,依法駁回六人上訴,維持原判。記者王學軍 通訊員霞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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