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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華網天津頻道2月22日電(記者徐嶽)天津市人民政府辦公廳日前印發《關於貫徹國務院辦公廳文件精神進一步做好天津市房地產市場調控工作的實施意見》。根據《意見》,能夠提供在天津累計1年繳納個人所得稅證明或社會保險繳納證明的非天津戶籍居民家庭,限購1套住房。
《意見》表示,將落實國家住房限購政策,合理引導住房消費。對已擁有1套住房的天津戶籍居民家庭(成員範圍包括購房人、配偶以及未滿18週歲的未成年子女,下同)、能夠提供在天津累計1年繳納個人所得稅證明或社會保險繳納證明的非本市戶籍居民家庭,限購1套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對已擁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天津戶籍居民家庭、擁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天津戶籍居民家庭、無法提供在天津累計1年繳納個人所得稅證明或社會保險繳納證明的非天津戶籍居民家庭,暫停向其售房。違反規定購房的,不予辦理房地產登記。
“十條”措施中包括,加大保障性住房建設力度,落實住房保障工作目標。《意見》提出要大力發展公共租賃住房,2011年建設公共租賃住房、定向安置經濟適用住房、限價商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23萬套。對不同層面困難家庭發放3種補貼,全年共發放8.5萬戶。擴大住房保障範圍,建立分層保障,應保盡保,租、售、補相結合的住房保障體系。落實危陋房屋拆遷改造200萬平方米。
《意見》還提出,將嚴格差別化住房信貸政策。對貸款購買第二套住房的家庭,首付款比例不低於60%,貸款利率不低於基準利率的1.1倍。銀行監管部門要加強對商業銀行執行差別化住房信貸政策情況的監督檢查,對違規行爲要嚴肅處理。
此外,《意見》還針對新建商品住房銷售等環節作出了規定。如,房地產開發企業取得商品房銷售許可證後,需一次性在銷售現場和天津市房地產綜合信息網上公開全部房源及銷售價格,如上調銷售價格,需經市房地產市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並重新公示;對新建商品住房交易價格進行監控,對銷售價格明顯高於同地段、同品質住房平均交易價格的進行跟蹤監測等。(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