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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先生說,本周一早上,他騎電動車去上班,走到河北路與杭州道交口等紅燈時,突然看到有一個女子從身邊走過,她似乎沒看見紅燈,一邊打電話一邊低著頭向前走,絲毫不顧面前穿行的車流。李先生見到該女子有危險,一時心急就跳下車拽了一把女子,女子被攔下了,可是李先生卻重重地摔在了地上,『膝蓋、胳膊肘都流血了,手機也摔壞了』。被救女子非常感謝李先生,可是由於雙方都急著上班就留下電話匆匆分手了。
李先生勉強騎車到了單位,卻發現整個右腿都腫了起來,疼痛難忍。在同事的幫助下,李先生來到醫院就診,被確診為嚴重的軟組織挫傷,李先生花費了300多元的醫藥費,還需要歇班靜養幾天。『我是好心救人纔受傷,那麼我的損失能不能要求被救人賠償呢?』
律師解疑:天津津濱正通律師事務所李娜律師表示,就此案例來看,李先生可以根據無因管理原則要求該被救女子做相應賠償。因為根據《民法通則》的相關規定,沒有法定的或者約定的義務,為避免他人利益受損失進行管理或者服務的,有權要求受益人償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費用。李先生的損失,確實是為避免那名女子被車撞傷造成的,該女子也承認自己為受益人,所以無論是出於道義還是法律層面的考慮,她都應該適當給予李先生一些經濟補償,但具體賠償數額還需法院酌情判決。(記者張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