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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九次會議25日下午經表決,通過了非物質文化遺產法。今後,中國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將有法可依。
近年來,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和傳承問題已成爲國際社會廣泛關注的議題。中國作爲入選聯合國教科文組織“人類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名錄”項目較多的國家,也不斷加大對“非遺”的保護力度。繼2004年中國加入聯合國教科文組織《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公約》後,此次非物質文化遺產法的通過,意味着中國對“非遺”的保護提至法律層面。
非物質文化遺產法明確了非物質文化遺產涵蓋的範圍。該法規定,國家對非物質文化遺產採取認定、記錄、建檔等措施予以保存,對體現中華民族優秀傳統文化,具有歷史、文學、藝術、科學價值的非物質文化遺產採取傳承、傳播等措施予以保護。
同時,該法規定國務院建立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名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立地方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名錄,將體現中華民族優秀文化,具有重大歷史、文學、藝術、科學價值的非物質文化遺產目錄列入名錄予以保護。
長期以來,許多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項目缺乏財力,有的項目則被過度商業開發,有可能使其最終失去生命力。
爲此,非物質文化遺產法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保存工作納入到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並將保護、保存經費納入到本級財政預算。該法還明確規定,國家扶持民族地區、邊遠地區、貧困地區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保存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