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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所和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月24日發布《法治藍皮書:中國法治發展報告(2011)》指出,在認同公職人員財產公開的公職人員裡,68.3%的人認為應當向全社會公開。(《中國青年報》2月25日)
客觀地說,七成公職人員支持財產公開是一個讓人欣慰的信息,盡管這遠遠沒有達到民意的期待。但是,在政治文明日益深入人心的當下,財產公開並非是一個支持與否的命題,而是一個如何落實的問題。
公眾非常關注官員的財產申報情況,但是,更關注官員財產申報的落實。一句話,我們需要官員的財產申報,但是,更需要透明和公開的財產申報,需要真正的財產申報制度,不能只見申報不見公開。
近來,在官員財產申報制度難以推進的困境中,不斷有公民開始公開自己的財產,以希冀為官員樹立榜樣。如湖南律師羅秋林在網上公示了自己的全部財產,也有其他公民參與其中,都引起了輿論的廣泛關注。因此,筆者以為,官員財產公開問題應放在整個社會環境中進行審視,而不應囿於支持與否。
我國自1995年出臺《關於黨政機關縣(處)級以上領導乾部收入申報的規定》以來,雖然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是從實際運作的情況來看,效果卻不甚理想。因為沒有相對獨立的負責財產申報制度的執行機關,各個行政機構自行其是,缺乏統一性;沒有嚴格的細化制度和執行標准,執行起來隨意性大。
國家公務員既是普通公民,又是政府公職人員,申報財產的義務是針對他們作為國家公職人員身份的。其次,公務員手中公共權力的廉潔性質要求公務員不管收入有多高,都必須申報自己的財產。再次,現行國家公務員制度中的廉政監督機制力度不夠,建立公務員財產申報制度正是一種防患於未然的剛性措施。
必須明確,財產申報制度可以促進政府公職人員的廉潔自律,符合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所以是合理的,並且財產申報應該是公開的。財產申報法具有『陽光法』之稱,它賦予的是人民最大的知情權和政府有關官員的最少的隱私權。財產申報後如果不公開、不接受人民的廣泛監督,或者變相逃避監督,就失去了它存在的價值。
另外,官員財產公開的一個重要功能,是證明自身財產來源的正當性。在民眾對於政府官員的種種意見中,最激烈的莫過於一些政府官員利用職權謀取私利的行為。怎樣纔能既維護政府官員的財產權利又能夠消除民眾的懷疑情緒呢,財產申報與公開是不可回避的路徑。(舒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