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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物】:李龍
全國人大常委會25日表決通過的刑法修正案(八)將醉酒駕車、飆車、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等嚴重危害群眾利益行為定為犯罪,規定: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的,處拘役,並處罰金。同時民間呼吁已久的『惡意欠薪』也入罪。
此次刑法修正案(八)草案歷經三次審議,其中不乏爭議,最終表決通過取消了13項經濟性非暴力犯罪死刑罪名,並且新增了拒不支付勞動者報酬、醉酒駕車、飆車等犯罪。這一方面體現了寬嚴相濟的法律原則,另一方面也體現了法律的人道化和時代化特性。
毋庸置疑,我國刑法在實際執行中存在著『死刑偏重、生刑偏輕』的問題,因而此次刑法修正案(八)取消了13項死刑罪名,也符合逐步減少死刑的大趨勢。但減少死刑不等於降低法律的威嚴和門檻,法律的生命力就在於能根據社會的發展需要和現實情況,隨時作出調整。眼下,醉酒駕車、飆車、惡意欠薪等行為發生幾率越來越大,其社會危害性也呈現出逐漸擴大之勢。法律對此坐視不管,實際上就是一種間接的縱容。在這種背景下,將醉駕、飆車等危險駕駛行為,拒付報酬、惡意拖欠工資等正式入罪,既是時代之需,也是法律保護民生的應有之義。
醉酒駕車和在城區飆車,早已成為公眾深惡痛絕的兩大『馬路殺手』。因醉駕、飆車而造成重大人員傷亡的案例近年來屢有發生,2008年的孫偉銘案、2009年的黎景全案,以及杭州的『70碼』事件等,至今仍令人記憶猶新。對這些危險駕駛行為如何處罰,司法界和公眾一直呼吁必須從立法層面進行解決。縱觀世界各國,也都普遍存在醉駕、飆車的社會問題,通行做法都是通過立法防患於未然。如在美國,一旦查出屬於『醉駕』,就會被拘留關押,重的可以判1年監禁;在新加坡,酒後駕駛,累犯者甚至會面臨最長10年的監禁……
我國現行刑法中雖然規定有交通肇事罪,但前提是行為人造成嚴重過失纔給予刑事處罰。如此在處罰這類危險駕駛行為時,很多時候不得不『借用』危害公共安全罪。比如最高法2009年底制訂的《關於醉酒駕車犯罪法律適用問題的意見》就指明,對醉酒駕車造成重大傷亡的,依法以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但立法層面的缺失,使得法律很難在醉駕上起到更好的警示和預防犯罪作用,不得不停留於『發生一起處罰一起』的個案上。這次關於『危險駕駛』的定罪,改變了『肇事後再處罰』的方式,不管是否造成後果,只要有危險駕駛行為都予以處罰,從而凸顯了法律對生命的尊重,也更有利於打擊醉駕、減少醉駕。
事實上,『醉駕入罪』也是頂著相當大的壓力而獲得通過的。在審議階段,有關『醉駕入罪打擊面太大,對公務員不公』的說法不時耳聞,理由就是公務員一旦被認定為醉駕罪,就面臨著開除公職的處分。且不說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公務員沒有享受法外施恩的特權,以開除公職不公平為借口,質疑『醉駕入罪』,某種意義上是在阻撓法律與時俱進,這種法律邏輯纔最可怕。以此觀之,『醉駕入罪』體現的不止是法律的進步。
任何時代的法律都不能與現實脫節,及時根據社會新情況,適時調整法律,是法制時代的文明體現。期待接下來的司法解釋能為新增設的危險駕駛罪、惡意欠薪罪提供更好的操作細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