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顯然,劉女士撿到錢包後處理不當,第一,她不應該把錢包帶回家;第二,雖然是深夜,主管不在場,就算對在場的值班人員不信任,劉女士最起碼也可以和服務區領導打個電話匯報一下,或者直接向警方報案稱自己撿了錢包,然後再把錢帶回去,我想事情也不會發展到這個地步。不說也不講,還是民警找到家裡纔拿出來,換成任何人都會有想法的。反過來,如果劉女士向領導匯報或報案了,還能落下個拾金不昧的好名聲,把錢帶回家的性質就變了,你有口難辯。
當然,清潔工是普通人,不是神,難免有貪念,也可能有思想斗爭:錢包是撿的,又不是偷的,如果沒人追查,錢包就是她的了。事實就是這樣的,我做好人難,我也不想做壞人,可是偏偏天上掉下個錢包,毀了我做個平凡人的夢。
撿錢不還是可能受到法律的懲罰,但劉女士只是還錢不及時,這顯然不能成為其被開除的理由:如果用人單位在與清潔工的勞動合同中沒有寫明『撿拾物品要及時歸還,否則將被視作違反勞動紀律辭退』,那麼本事件中用人單位的開除就是違反勞動法的行為。有點法律常識的人都知道,犯罪的構成要件為動機和行為,以及結果,在清潔工將撿拾款如數歸還失主後,犯罪的要件就二缺一,因而構不成犯罪,頂多就是道德上的缺失,而這些都構不成一個單位辭退員工的理由。 (湯志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