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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瞭望》文章:『黑色』的采掘
幾乎每一起暴力流血事件的背後,都活躍著一批以『擺場子』、打群架為生的『社會閑散人員』
一股『黑色』的烏雲正籠罩在中國礦產開發業的上空。
近年礦產資源價格一路飛漲,《瞭望》新聞周刊記者日前赴山西、雲南、陝西等礦區采訪發現,在一些礦區,對暴利的追逐已演化為赤裸裸的暴力,隨著大量資本湧入煤礦、鉛鋅礦、金礦等礦產開發領域,涉礦糾紛不斷增加,暴力流血事件頻出。當地黑惡勢力介入其中,『低級』的,可充當打手;『高級』的,能『仲裁』糾紛;更有甚者,直接搶佔經營礦產資源。
國家行政學院教授竹立家直言,『目前資源企業的黑社會化十分嚴重。』
在一些黑惡勢力插手礦產的背後,公權力為之護航的身影亦分明可辨。在一些地方,民眾對『打黑』已感心灰意冷,不指望地方官員能動真格,反而常拿有關措施當笑話說。
竹立家等受訪專家期待的礦產資源領域『打黑』風暴,不僅應嚴查黑惡勢力問題,更須從嚴、從重處罰背後的『保護傘』。
『擺場子』職業化
2009年10月12日,山西省呂梁市臨縣白家?村村民與山西三興煤焦有限公司白家?煤礦發生矛盾,三興公司保衛科科長李保明等人組織近百名護礦隊員、『社會閑散人員』和『兩勞』釋放人員,手提木棍、砍刀,分乘10多輛車趕到白家?煤礦,與白家?村村民發生衝突、械斗,致4名村民死亡,14人受傷。
據呂梁市公安局事後調查,那些『社會閑散人員』和『兩勞』釋放人員大多是三興公司花錢僱來的打手。他們大部分來自臨縣附近的方山、離石等縣區,專門以幫人打架斗毆為生。平時分分合合,各有其召集人,有人出錢僱用便聚到一起。
還有不遠千裡而來者。太原市公安局曾打掉兩股以東北籍人員為主的黑惡勢力,涉案人員120多人。他們長期駐紮太原,經常受僱於山西各地的一些礦老板,為其聚眾斗毆、尋釁滋事,擺平礦上的各類衝突、糾紛,俗稱『擺場子』。
『擺場子』的價格大致標准為:只出場,不動手,一般是每人每次50至100元;如果動手,每人都在200元以上。打架負傷後,醫療費、補償費由僱主出;被打成重傷或打死,補償費由僱主與受僱方雙方協商,一般在20萬元以上。
太原市公安局柳巷派出所原所長李初鋒介紹,這兩幫東北籍黑惡勢力團伙組織嚴密,平時三五成群分散居住在太原市一些『城中村』內。他們反應迅速,號稱『快過公安110』,只要召集人打一個電話,上百成員十幾分鍾內便能聚到一起。『擺場子』結束後,便四散離去,化整為零。因此很難一網打盡。
長期關注礦產資源利益糾紛的北京大學法學博士宗建文介紹,在礦產資源地區,幾乎每一起暴力流血事件的背後,都活躍著一批以『擺場子』、打群架為生的『社會閑散人員』。一些私營礦主為求安全,逢年過節都要給他們送上大筆『保護費』。
據中國社科院社會問題研究中心主任於建嶸披露,目前因土地、礦產等資源問題引發的衝突已佔全部農村群體性事件、突發性事件的65%以上,成為農業稅取消後影響農村社會穩定的首要和焦點問題。
『紅』與『黑』勾結
在一些礦區,黑惡勢力與資本已合二為一,超出僱與受僱的『原始』階段。貴州省晴隆縣的羅澤成家族則走得更遠,在1997年至2008年十餘年時間裡,不僅自設私人武裝,還拉來了『紅色』關系網和保護傘。
坐擁雙重後盾,羅氏家族在晴隆縣紫馬鄉、安谷鄉、大廠鎮等主要黃金礦區掠奪式地開采金礦和礦點達57個,佔到全縣金礦的半壁江山。
晴隆縣公安局黃金礦山派出所所長吳家錦及民警賀正偉曾為羅家出頭,開槍打死村民梁貴禮。事後,羅家亦投挑報李,出面活動,使吳、賀二人逃脫刑事處罰。
羅氏案件去年進入司法程序。據公訴機關指控,羅澤成家族成員涉嫌非法采礦、非法佔用農地、瞞報重大安全事故、非法買賣槍支、非法買賣危險物資、故意殺人、洗錢等多項犯罪。
與之一同落案的,有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公安局原副局長陳家纔、晴隆縣公安局原政委張繼鵬、晴隆縣黃金管理局原局長杜碧文、晴隆縣黃金局原副局長兼縣黃金公司經理彭逢賢、晴隆縣政協原主席舒騰元等多名當地官員。
與羅澤成一樣,山西省陽泉市的關建軍亦是一名『黑老大』式礦主。不一樣的是,關建軍還有一個市公安局巡警隊長的官方身份。
據司法機關調查,以關建軍為首的黑社會性質組織,通過尋釁滋事、故意傷害、非法拘禁、敲詐勒索等方式佔有了當地七八座煤礦,聚斂了幾億元的財富。
在無任何合法佔地、開采審批的情況下,關建軍團伙曾在山西平定縣連莊村大肆佔地挖煤,對當地的生態環境造成嚴重破壞,遭到村民們一致反對。而平定縣巨城國土資源中心在向平定縣國土資源局執法隊的匯報材料中卻寫道:『現場未對煤炭資源進行過開采。』
以關建軍為首的涉嫌黑社會性質組織於去年被破獲。因涉嫌該案,陽泉市公安局副局長兼城區公安分局局長梁華奎、平定縣公安局局長丁福光也已被紀檢部門『雙規』,接受調查。
竹立家表示,在黑惡勢力與公權力互相勾結介入礦產資源業之下,有的地方雖然搞了招標程序,但經幕後黑手操控而流於形式。因忌憚黑惡勢力,一些守法企業甚至不敢參與招投標。勾結起來的官與『黑』,以極低的代價獲得開發權益,普遍心態是撈上一把就走,根本沒有長遠的打算。對這種情況已看得很清楚的老百姓,久而久之就會對黨和政府離心離德。
『暴力至上』
2010年11月18日,因煤礦資源糾紛,雲南省紅河州瀘西縣小松地煤礦發生爆炸槍擊案,造成9人死亡,48人受傷。
據雲南省瀘西縣政府新聞辦公室通報,小松地煤礦承包人王建福和躍進煤礦承包人鄭春雲因煤礦資源開采發生糾紛,積怨已久,長期得不到解決。案發前,王建福得知鄭春雲要聚眾到礦山滋事後,預先在煤礦二號井口附近埋設炸藥、准備槍支。11月18日上午9時許,鄭春雲召集120餘當地的閑散人員,分乘20餘輛汽車,攜帶管制刀具、鋼管、木棒等到小松地煤礦尋找王建福。當鄭春雲一伙來到小松地煤礦二號井口處時,事先在此等候的王飛雲引爆炸藥,隨後用槍支對鄭春雲等人開槍射擊。
同樣因礦產糾紛,2010年7月17日,陝西省橫山縣波羅鎮樊河村村民和礦方組織的人員發生暴力流血事件,造成86人受傷,1名學生死亡。
多位礦主告訴本刊記者,在資源開采領域,『暴力至上』,上無官員保護,下無黑惡勢力橕腰,『遲早要被別人吃掉,搞不好要賠上身家性命。』遇上糾紛訴諸公權力,有時上下級意見不一,有時部門間意見相左,有時一個領導一個調,誰也說不清。如果打官司,少則三五年,多則十年八年。『長此下來,打官司真不如找黑社會,久拖不決的事,通過黑惡勢力組織人員打一仗,全解決了。』
不僅部分民企相信暴力解決問題,甚至國企有時也發生『武斗』事件。如在陝西等地,央企與地方政府、地方企業、農民之間的利益爭奪不斷昇級,僅2009年上半年,中石油下屬的長慶油田在陝北地區就與地方發生數十起群體對抗事件。
《瞭望》文章:礦權之爭緣何難解
國家應盡快出臺礦權轉讓合同效力的認定標准和處理原則的規范性意見
據《瞭望》新聞周刊記者采訪了解,涉黑、帶血的礦產采掘背後,重要原因之一是合法途徑不夠通暢。礦產資源糾紛往往難以在短時間內得到徹底解決,進而嚴重影響到地方穩定。
法律與現實的反差
山西臨縣白家?煤礦始建於1984年,屬白家?村集體煤礦。當時由於煤炭市場不景氣,煤礦先後經過三輪承包、出讓,到2008年由山西三興煤焦有限公司經營。近幾年,隨著煤炭市場的好轉,煤炭價格飛漲,白家?村又想收回煤礦自己經營。
2008年10月,白家?村委會向太原市中級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訴稱2002年4月山西省國土廳核發白家?煤礦采礦許可證時,將采礦權人由『臨縣白家?煤礦』變更為『山西三興煤焦有限公司』,經濟類型由『集體』變更為『有限責任公司』的具體行政行為違法。2009年6月,太原市中院一審判決山西省國土廳具體行政行為違法。山西省國土廳不服判決,向山西省高級法院提起上訴。
2009年7月,上訴期間,白家?村部分村民進駐白家?煤礦,趕走了三興煤焦公司的工作人員。2009年10月12日,三興煤焦公司組織人員搶奪白家?煤礦,與白家?村民發生流血衝突。
雲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副院長李思明等人的有關調查表明,目前國家法律有關礦權轉讓的規定與礦業市場經營的現狀有很大反差。
《礦產資源法》和國務院《探礦權采礦權轉讓管理辦法》明確:除了企業合並、分立,與他人合資、合作經營,或因企業資產出售以及有其他變更企業資產產權的情形,經批准可以轉讓采礦權,否則不得轉讓,如果以承包等方式擅自轉讓將被處罰。
但事實上,李思明指出,從起訴到法院的案件來看,探礦權、采礦權轉讓基本上都沒有經過批准,且『承包』是目前礦業市場較為普遍的方式。因很多轉讓不符合法規要求,一些人選擇惡意逃避審批;地方政府對轉讓未加監管,認為是企業自己的事;一些人采取股權轉讓、合作開發等方式規避法律;礦產企業的管理機關溝通協調不夠,如有的企業雖未辦轉讓審批手續,但卻辦理了工商登記手續,繳納了稅款,通過了環保部門的評估,甚至有的通過了省政府投資項目評審中心的評審,未辦理探礦權、采礦權轉讓的審批手續對企業的生產經營活動幾乎沒有影響。
前述情況導致履行相關合同時極易產生糾紛。市場行情好時,轉讓方或發包方以合同無效為由訴至法院,要求返還礦山;市場低迷時,受讓方或承包方也會以同樣理由要求返還投資。
對這種當事人任意反悔的情況,法院缺少手段進行規范。這類官司打到法院時,當事人往往已經履行了幾年合同,受讓方、承包方投入了大量資金並獲取了收益,法院要對投資收益進行鑒定,而有的案件已喪失了鑒定條件,有的則多次轉讓轉包,難以界定。由此導致各個法院對涉礦案件審理的認定標准和處理原則不一,判決各異,甚至導致了一些案件的改判和發回。
針對由探礦權、采礦權轉讓合同引發的糾紛,山西、陝西等地的法律工作者和一些國土部門乾部認為,國家應當盡快出臺對此類案件合同效力的認定標准和處理原則的規范性意見,以便規范一些存在爭議的問題和難點。
行政與司法的『脫節』
2010年7月17日,陝西省榆林市橫山縣波羅鎮山東煤礦和波羅鎮樊河村發生群體性械斗事件。據媒體披露,其根源是礦權糾紛,導火索則是一起久拖不決的『民告官』案,敗訴方陝西省國土資源廳開『判決會』否定法院判決,激化了矛盾。
行政機關何以敢於藐視司法權威?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庭長趙大光說,按照現行法律規定,在行政訴訟中法院只能審查行政機關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法,一般不能對民事法律關系作出實體判決。有的行政機關無視法院的生效裁判,在敗訴後依然作出與原具體行政行為基本相同的行政行為。利害關系人再次起訴到法院,法院再次判決撤銷,行政機關再次作出行政行為,如是循環反復。這種『又回到原點』的案件已發生許多,最多的情況是判了8次,行政機關依然故我了8次。
趙大光建議,對涉及民事與行政共存的官司,應賦予法院更大的判決權,法院在審查行政行為合法性的同時應該明確行政機關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內容,以限制行政機關的自由裁量權,避免司法循環和『案結事未了』。
另有受訪人士建議,司法部門與行政主管機關建立長期溝通交流機制,避免『脫節』現象,如法院終審的案件中,能夠認定非法轉讓探礦權、采礦權的,一律向行政機關發出司法建議書,由行政機關按相關規定處罰。
山西大學法學院教授陳晉勝還表示,法院在審理行政訴訟案件、行政機關在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時,要把社會效果與法律效果的統一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既要避免違背法律精神的判決,又要防止因具體行政行為看似合法但不合理,影響社會和諧穩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