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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2011年2月25日騰訊網報道:一個14歲的初二女學生,在不到一個月的時間裏,多次和學校的老師發生性關係。在家屬報案到當地派出所後,派出所以“年滿14週歲,且屬於自願”拒絕以“強姦罪”進行立案。
女孩的父親不服,在無奈之下求助於網絡,希望通過發帖的方法,呼籲公安機關嚴懲教師中的敗類,還女兒一個公道。
沅陵縣公安局就此事跟帖迴應,稱經查實,姚某和李沅沅是自願發生性關係,不構成犯罪,所以不予立案。沅陵縣公安局表示,姚某和李沅沅發生性關係存在欺騙行爲,但欺詐屬於民事行爲,可申請民事賠償。如李父要去法院起訴姚某,公安機關可以提供相關證據。但姚某的行爲肯定是違紀,應由沅陵縣教育局紀委查處。
看過了相關的報道之後,筆者深深地爲我們的社會感到無比的悲哀。
一個人民教師與一個年僅14週歲的女學生髮生了性關係,公安機關竟然說不違法只違紀,看來他們真不懂我們的法律法規!
人民教師在我們眼中是教書育人,培養祖國未來。一個教師能作出如此低極下三爛的事件,誰不憤怒?
真不明白公安機關爲何會說一個人民教師與一位年僅14週歲的女學生髮生性關係不是違法而是違紀?還說經覈實後,這位14週歲的女學生是“自願”與其發生性關係的?
這樣的結果你信嗎?我反正是不信。14歲的學生正處在天真爛漫的年齡段,會有那樣的想法嗎?會去主動找一個年齡較大的教師主動要求獻身嗎?真的會是自願的嗎?
14歲的學生,相信其思想還是比較單純的,畢竟還沒有過多的接觸社會,還不至於有那種思想,如果不是這位教師強迫,相信其肯定不會就範。公安說女生是自願?哼,真正換作你的女兒,你還會那樣認爲嗎?
我真是無比的氣憤,人民教師強姦女學生說是女孩自願,教師只是違紀不屬違法。那麼我不禁要試問:嫖客與小姐也是自願,其社會危害並沒有人民教師猥褻女學生影響大,爲何社會還設賣淫嫖娼罪名?同是自願,爲何有的違法有的不違法?請給個合理解釋吧!如果這名教師不違法,那法律豈不是支持教師猥褻學生?
教師的身份是特殊的,特殊羣體就應特殊對待。如果我們的法律在對待這件事上,真的以14週歲與自願不自願爲衡量定罪標準,那麼法律真的就沒有其實際意義了。如果此事不嚴懲,那麼日後,人民教師猥褻學生的現象一定還會不斷的發生並會更加嚴重。只有嚴懲涉案人員,纔能有效遏止他人,杜絕此類現象的繼續發生。我期待着當地公安部門給受害女學生及其家屬一個合理滿意的答覆,主動接受社會監督,讓人民滿意,有利於我們社會的和諧與穩定。(文/馮文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