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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上接第343期)
第三條本規定所稱的道路交通安全防范責任制(以下簡稱安全責任制),是指通過召開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會議、簽訂道路交通安全目標管理責任書、排查隱患、控制道路交通違法行為和道路交通事故指標、檢查、考核、通報、獎懲等方法,督促各單位落實道路交通安全責任的制度。
[條文主旨]
本條明確規定了《安全責任制》的定義和落實交通安全防范責任的工作方法。
[本條釋義]
本條規定明確了道路交通安全防范責任制是督促各單位落實道路交通安全責任的制度,並同時將督促落實的方法分為:召開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會議、簽訂道路交通安全目標管理責任書、排查隱患、控制道路交通違法行為和道路交通事故指標、檢查、考核、通報、獎懲等。
一、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會議
召開會議,是對交通安全工作有效進行研究、部署、協調的方法之一,是現代管理的一項重要的手段,召開組織、部門、單位等不同范圍的工作會議,面對面的將重點工作進行部署和講解,對前階段的工作情況進行總結通報,協調各組織、部門、單位之間的關系,比單單發一份文件要直接、高效得多。
二、簽訂道路交通安全目標管理責任書
簽訂責任書代表承擔一份責任,每年年初各級道路交通安全委員會均須制定本行政區域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實施方案。根據此方案,區、縣道路交通安全委員會要向市級道路交通安全委員會簽訂責任書,社會單位要向所屬區、縣道路交通安全委員會簽訂責任書。道路交通安全目標管理責任書的內容應包括,行政區域內交通安全工作總體目標、道路交通違法和事故控制目標、交通安全設施及宣傳設施的建設目標、交通安全管理和宣傳工作資金投入目標、交通安全示范社區(村鎮、學校、企業)的創建目標等。
三、確定道路交通違法控制指標
這裡所講的『指標』,不是完成任務的『指標』,而是要控制的『指標』,控制在『指標』以下的獎勵,超標的要受到處罰。
《安全責任制》明確規定所要控制的道路交通違法,是指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確定的車輛駕駛人、行人、乘車人以及其他從事與交通有關活動的人員嚴重違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規定的行為。其目的就是通過全社會共同努力,達到道路交通安全、暢通。
對酒後駕駛機動車,無證駕駛機動車和將車交給無駕駛證的人駕駛的;挪用、轉借機動車輛牌證或駕駛證的;涂改、偽造、冒領機動車輛牌證或駕駛證的;對交通安全危害大,事故隱患嚴重的道路交通違法行為,在指標確定中基數為零,即發現一個就是超標。
四、確定道路交通事故控制指標
確定道路交通事故控制指標的目的是從『源頭』抓起,將預防和壓縮道路交通事故工作延伸到每一個單位。這就要求各單位從堵塞事故漏洞、消除事故隱患著手,大力做好預防事故的工作。
我市各區、縣確定的控制道路交通事故指標,是依據近幾年道路交通事故的發生頻率,作為本市壓縮道路交通事故的基數而確定的。與此同時,還將各區、縣的人口總數、駕駛人總數作為要素依據。
(未完待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