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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婚前與妻子合資買房,為省下房屋過戶手續費,買房當時並未過戶。誰知離婚時纔發現妻子已偷偷將房子登記在了自己名下。為了維護自己對房屋的所有權,丈夫與妻子再次對簿公堂。
2005年年初,小趙經人介紹認識了小麗,兩人很快相戀,並於2006年3月登記結婚。2005年年底,二人合資購買了本市體院北一套兩居室作為新房。這套房屋當時的價格是50萬元,小趙出資20萬元,小麗出資30萬元。由於購買的是二手房,為了少付房屋過戶手續費,買房當時沒有過戶,兩人商量決定房屋算兩家合買,以後房屋過戶,產權人寫兩個人的名字。婚後,二人一直居住在這套房屋裡。2008年年底,因生活瑣事出現矛盾,小麗提出離婚。2009年3月,小趙經多方努力,仍無法挽回自己的婚姻,遂以感情破裂為由訴至法院,要求與小麗離婚。在離婚案審理中,小趙纔得知兩人居住的房屋在2009年2月已由小麗辦完過戶手續,且登記在了小麗的名下。小趙覺得小麗的行為侵害了自己對房屋的合法所有權,於是再次與小麗走上了法庭,請求法院確認自己享有房屋的所有權。
小趙向法庭提交了銀行取款憑條和存款憑條各兩張,證明在2005年年底其與小麗一起到銀行取了自己賬戶上的20萬元作為房款,因此自己享有房屋2/5的所有權。小趙申請法院調取了2005年年底購房時的協議書,證明這套房屋是兩人共同出資購買。同時,小趙還申請法院調取了2009年3月小麗與原房主重新簽訂的協議,證明小麗為了離婚多分房強行過戶的行為。
法庭上,小麗辯稱,房屋是自己購買,與小趙沒有任何關系。小麗認為尚未取得產權的房屋,按照《婚姻法》規定離婚時法院不判決房屋歸屬權,小趙在3月份提起離婚,房屋在2月份就已經辦理了過戶手續,且2008年年底二人已經發生矛盾,因此也就不可能再辦理房屋產權證。
河西區法院經審理認為,小趙在與小麗結婚前,為購買二人所需婚房出資20萬元,並實際使用房屋用於婚後居住,因此小趙有權按照其出資份額依法享有房屋所有權。在庭審中,小麗對與房屋原所有人約定購買房屋的時間在2005年年底的事實,購買該房屋用於與小趙婚後居住且二人婚後確實居住在此房內的事實,以及小趙曾經購買房屋支付20萬元的事實均不予承認,但是其所陳述的事實情況沒有足夠證據予以證實,且與法院所采信的證據不符,因此小麗的事實陳述法院無法采信,由此判定小趙享有房屋2/5的所有權。 (通訊員徐德利記者王姝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