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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華網北京3月11日電(記者王立彬)2011年3月5日,國務院總理溫家寶簽署國務院令公佈《土地復墾條例》。新華社3月11日受權播發了這一條例。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制定的《土地復墾條例》目的是落實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實保護耕地的基本國策,規範土地復墾活動,加強土地復墾管理,提高土地利用的社會效益、經濟效益和生態效益。
包含七章共44條的這一條例強調,生產建設活動應當節約集約利用土地,不佔或者少佔耕地。復墾的土地應當優先用於農業。國務院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負責全國土地復墾的監督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土地復墾監測制度。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擾亂、阻撓土地復墾工作,破壞土地復墾工程、設施和設備。國家鼓勵和支持土地復墾科學研究和技術創新,推廣先進的土地復墾技術。
根據條例,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將歷史遺留損毀和自然災害損毀的建設用地復墾爲耕地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可以作爲本省、自治區、直轄市內進行非農建設佔用耕地時的補充耕地指標。
條例就生產建設活動損毀土地的復墾、歷史遺留損毀土地和自然災害損毀土地的復墾、土地復墾驗收、土地復墾激勵措施、法律責任等作了規定。條例自公佈之日起施行。1988年11月8日國務院發佈的《土地復墾規定》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