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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華網北京3月11日電國務院總理溫家寶日前簽署國務院令公佈《土地復墾條例》,該條例自公佈之日施行。日前,國務院法制辦公室負責人就條例的有關問題回答了記者的提問。
損毀土地“舊賬未還清,新賬又增加”問:爲什麼要制定該條例?
答:爲了加強土地復墾工作,1988年國務院制定了《土地復墾規定》。這個條例的制定,對促進土地復墾工作發揮了重要作用。但是,隨着我國經濟的快速發展,生產建設活動的強度、廣度越來越大,實踐中出現了損毀土地“舊賬未還清,新賬又增加”的情況,需要通過全面修訂《土地復墾規定》加以解決:
一是每年生產建設活動新損毀的土地不斷增加,需要進一步強化土地復墾義務人的復墾責任,加強和落實監管措施,建立有效的監管制約機制、資金保障機制和嚴格的責任追究機制,努力做到“新賬不欠”。
二是大量的歷史遺留損毀土地和自然災害損毀土地尚未能及時得到復墾,需要明確其復墾主體、資金渠道,規範其復墾管理等,努力爭取“舊賬快還”。
三是土地復墾需要巨大的資金投入,需要進一步完善土地復墾激勵措施,在鼓勵土地復墾義務人積極主動復墾的同時,採取相應鼓勵措施吸引地方政府、社會各方積極參與歷史遺留損毀土地和自然災害損毀土地的復墾,力爭實現土地復墾全社會參與。
生產建設者負責復墾問:條例對土地復墾的責任主體是如何界定的?
答:開展土地復墾工作,首先要搞清楚該誰承擔復墾責任,解決“誰來複墾”的問題。條例結合損毀土地的成因,對土地復墾的責任主體作了明確界定:
一是規定生產建設活動損毀的土地,按照“誰損毀,誰復墾”的原則,由生產建設單位或者個人(以下稱土地復墾義務人)負責復墾。具體包括:(一)露天採礦、燒製磚瓦、挖沙取土等地表挖掘所損毀的土地;(二)地下采礦等造成地表塌陷的土地;(三)堆放採礦剝離物、廢石、礦渣、粉煤灰等固體廢棄物壓佔的土地;(四)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和其他生產建設活動臨時佔用所損毀的土地。
二是規定由於歷史原因無法確定土地復墾義務人的生產建設活動損毀的土地(即歷史遺留損毀土地),以及自然災害損毀土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組織復墾。這一規定主要是爲了解決歷史遺留損毀土地和自然災害損毀土地復墾責任主體缺失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