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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充分發揮檢察機關執法辦案在打擊犯罪、維護社會穩定、促進社會管理創新中的基礎作用,依法打擊破壞社會管理、危害社會和諧穩定的刑事犯罪,積極預防和嚴肅查處社會保障、醫療教育、資源開發、徵地拆遷等社會管理領域的貪污賄賂、瀆職侵權犯罪,在依法履行打擊、監督、教育、預防、保護等職責中推進社會管理創新。
二是在依法辦理案件的同時,立足法律監督職能,配合有關部門加強對城中村、城鄉接合部等的排查整治,加大對流竄犯罪的打擊力度,促進社會治安防控體系建設;配合有關部門加強對流動人口、特殊人羣、非公經濟組織、新社會組織、信息網絡的管理和服務,比如,配合有關部門落實刑釋解教人員安置政策,加強流動人口合法權益的保護,完善適合未成年人身心特點的辦案方式及制度等等。
三是針對辦案中發現的社會管理問題,認真分析原因、特點和規律,積極向黨委、政府提出完善政策、創新管理機制的對策,及時向發案單位及其主管部門提出堵塞漏洞、健全制度的建議,推動社會管理制度機制體制創新、提升社會管理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