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網北京3月12日電 最高人民檢察院新聞發言人、辦公廳主任白泉民作客本網兩會訪談,爲網友解讀最高人民檢察院工作報告。白泉民說,四項制度規定強化對訴訟活動的法律監督。
主持人:司法公正是人民羣衆的熱切期盼。我們注意到,去年檢察機關爲全面強化對訴訟活動的法律監督出臺了一系列規定,請問檢察機關出臺了哪些規定,主要包括哪些內容,取得了怎樣的效果?
白泉民:檢察機關作爲國家法律監督機關,維護和促進司法公正廉潔是我們的重要職責。針對實踐中訴訟監督範圍和程序不夠明確、方式和手段不夠有力的問題,最高人民檢察院按照中央關於深化司法體制和工作機制改革的總體部署,單獨或者會同有關部門出臺了一系列制度規定,主要有:一是最高人民檢察院制定《關於進一步加強對訴訟活動法律監督工作的意見》,明確訴訟監督工作的指導思想、基本要求和監督重點,進一步完善了檢察環節的監督機制和措施,着力解決執法司法中羣衆反映強烈的問題。二是會同公安部制定下發了《關於刑事立案監督有關問題的規定(試行)》,建立公安機關與檢察機關刑事案件信息通報、立案監督投訴機制,明確檢察機關對違法立案的監督權,進一步規範了立案監督的範圍、程序及保障措施。三是會同公安部制定《關於審查逮捕階段訊問犯罪嫌疑人的規定》,對檢察機關辦理審查逮捕案件時訊問犯罪嫌疑人、聽取其申辯和委託律師的意見提出明確要求。四是會同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出臺《關於辦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關於辦理死刑案件審查判斷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制定檢察機關適用“兩個證據規定”的意見,努力從源頭上防止刑訊逼供、暴力取證等行爲,保證辦案質量。五是會同公安部制定《關於人民檢察院對看守所實施法律監督若干問題的意見》,會同中央綜治辦、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司法部制定《關於加強和規範監外執行工作的意見》,會同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司法部制定《關於在全國試行社區矯正工作的意見》等文件,進一步完善了對刑罰執行和監管活動的監督工作機制。六是會同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制定《關於對司法工作人員在訴訟活動中的瀆職行爲加強法律監督的若干規定(試行)》,明確檢察機關對司法工作人員徇私枉法等12種瀆職行爲,可以採取調查覈實違法事實、提出糾正違法意見、建議更換辦案人等方式進行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