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網北京3月12日電 最高人民檢察院新聞發言人、辦公廳主任白泉民作客本網兩會訪談,爲網友解讀最高人民檢察院工作報告。
主持人:報告中提到,2010年,人民監督員制度經過7年試點,正式在全國檢察機關全面推行。請您介紹一下全面推行人民監督員制度的有關情況?
白泉民:爲了加強對查辦職務犯罪工作的外部監督,檢察機關於2003年9月啓動人民監督員制度試點工作,經過7年探索,試點工作深入開展、穩步推進,取得良好成效。截至2010年8月,全國已有3137個檢察院進行了試點,佔各級檢察院總數的86.5%,先後選任人民監督員3萬多人次,人民監督員對一批案件提出了監督糾正意見,促進了檢察機關執法水平和辦案質量的提高。人民監督員制度得到了各級黨委、人大和社會各界的充分肯定。
經中央批准,2010年10月,最高人民檢察院制定下發《關於實行人民監督員制度的規定》,在全國檢察機關全面實行人民監督員制度。一是改進了人民監督員的選任方式。將試點工作中由本級檢察院選任人民監督員的做法改革爲以上級檢察機關選任、管理爲主。二是擴大了人民監督員的監督範圍。將人民監督員的監督範圍擴大到檢察機關查辦職務犯罪案件工作中具有終局性決定權的主要環節。包括7個方面:(1)檢察機關應當立案而不立案或者不應當立案而立案;(2)超期羈押或者犯罪嫌疑人不服檢察機關延長羈押期限的決定;(3)違法搜查、扣押、凍結或違法處理扣押、凍結款物;(4)擬不起訴案件;(5)擬撤銷案件;(6)應當給予刑事賠償而不依法予以賠償;(7)檢察人員在辦案中有徇私舞弊、貪贓枉法、刑訊逼供、暴力取證等違法違紀情況。三是規範人民監督員的監督程序,健全人民監督員的意見、建議辦理機制,進一步增強了監督的剛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