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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爲公司財務主管的24歲小夥劉琪,在任職期間私自將公司賬戶內的80萬元取走並據爲己有。昨天(11日)記者獲悉,一中院終審裁定維持了一審判決結果,劉琪因犯職務侵佔罪被判處有期徒刑8年。
劉琪是湖北赤壁市人,大學二年級文化,案發前是北京路通財富科技有限公司的財務主管。法院查明,2009年11月16日,劉琪在擔任該公司財務主管期間,將公司賬戶內的80萬元現金揮霍一空。2010年8月23日,劉琪被抓獲。據其供述,2009年5月份,他和朋友張某、羅某合夥開辦了北京路通財富科技有限公司,並負責財務工作。公司有4個供客戶打款的賬戶,銀行卡由他單獨保管和使用,密碼也只有他知道。2009年11月,他得知一位客戶將80萬元貨款打入了公司賬戶,便將其悉數取出,存入其女友的銀行卡內。
法院審理認爲,劉琪身爲公司財務管理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所管理的公司錢款非法佔有,數額巨大,其行爲已構成職務侵佔罪,依法應予懲處。法院據此做出上述終審裁定。 (記者王秋實)
李玉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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