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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吉安縣一男子彭某因不願幹農活,遭到父親責罵,一怒之下竟放火焚燒自家房屋。日前,此案經吉安縣人民法院審結,彭某犯放火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
據辦案人員介紹,2010年11月5日下午14時許,彭某在田間割稻,因其不願幹父親安排的農活,被父親責罵。其父氣盛之下,說家中的住房沒有彭某的份。
彭某聽後怨氣頓起,回到家將門鎖敲壞後,進入廚房拿出火柴,上樓點燃樓上的稻草。大火燃起,致其家和其叔叔家共用的一棟房屋被燒燬。
羣衆及時報警,彭某鄰居的房屋方得以倖免。經吉安縣消防大隊認定,此次火災共損失8000元。經吉安精神醫學司法鑑定所鑑定,彭某患癲癇所致人格改變及智能損害,負部分責任能力。
此案經法院審理認爲,被告人彭某因受到其父親責罵後而心生怨氣,放火將自家與他人共有的房屋燒燬,危害公安安全,構成放火罪。鑑於被告人彭某負部分責任能力,依法可從輕或減輕處罰,同時彭某歸案後,認罪態度較好,遂作出以上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