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3月10日,吳邦國委員長作人大常委會工作報告,宣佈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已經形成。
這標誌着我國法制建設經過60年曆程,已在根本上實現從無法可依到有法可依的歷史性轉變,爲實施依法治國基本方略、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奠定了堅固的法制基礎。
這是一個了不起的成就,同時也是一個嶄新的起點。法律體系的形成,並不意味着立法任務的完成和立法活動的終結。隨着實踐的發展,不僅要制定新的法律,也要清理修改已有的法律。法律體系形成以後,不斷完善和發展這個法律體系,更可謂任重道遠。另一方面,法律體系的形成,意味着我國法治建設的主要矛盾,已從無法可依開始轉向法律的實施,致力培育法律的權威進而培育全社會對法律的信仰應當及時提上議事日程。
紙上的法律體系,只有付諸實施,纔有可能獲得生命力。有法不依(違法不究是其特殊表現之一)比無法可依結果更糟,因爲後者還使人們對法律懷有期待,而前者則使法律名譽掃地。從法制到法治的轉變之所以被視爲偉大進步,就在於後者確立了法律至高無上的權威,一切組織和個人都必須在法律框架內行事,任何組織或個人都不得有超越憲法和法律的特權。再完備的法律條文,如果不去組織實施,那它就是一件漂亮的擺設;如果實施中不能做到一視同仁地嚴格執行,那它就是一件難看且難堪的擺設。
人們對“法律必須被信仰,否則它將形同虛設”這句話耳熟能詳,而對法律如何才能必須被信仰則往往產生無力感。沒有人會公開否認自己對公平正義價值的嚮往,但法律信仰的根基似乎並不像自我表白那樣牢固。盧梭曾說,法律不是銘刻在大理石上、銅表上,而是“銘刻在公民們的內心裏”。這當然是一種形象的說法,但即便如此,就一定能確立法律信仰嗎?一個現代公民,沒有必要也沒有義務把國家所有的法律都銘刻在內心裏,而一個對法律爛熟於心、援引條文如數家珍的人,也未必就對法律有真正的信仰。一個人若對法律有起碼的敬畏感,那麼即使對法律近於無知,也不會有大的過失。相反,那些恣意妄爲的人在犯罪之後辯白自己“不懂法”,大抵都是謊言,他不是不懂,而是視法律爲蔑如。
法律首先被少數人信仰,然後纔有可能擴展爲被大多數人信仰。若法律成爲大多數人信仰的對象,成爲他們日常生活須臾不可或缺的事物,則法律就一定能得到公正執行,而執法的成本也將大大降低。問題在於,對法律的信仰如何才能由少數人信仰變成普遍信仰。公衆對法律的信仰,當然可以通過內在修養而確立,但法律成爲普遍信仰則意味着造成一種社會風氣。比較起來,沒有什麼比政府機關和司法機關遵從法律更能促進法律信仰的普遍形成,也沒有什麼比政府機關和司法機關違反法律更能消解法律的權威、動搖人們對法律的信仰。
依法治國,在一定程度上就是依法行政。強大的行政權與公民生活有着廣泛而深刻的聯繫,依法理應成爲行政的重要前提。政府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一舉一動都應於有法據,而不能可以這樣也可以那樣,想怎樣就怎樣。不少官員很爲政府的公信力擔憂,其實,只要依法辦事、奉公守法,政府的公信力就不會成爲問題。但在法律體系形成的今天,牢固樹立法律信仰的官員只嫌其少,違法行政的官員則嫌其多。不是還有縣領導赤裸裸宣稱:“如果樣樣都依法,我們就會一事無成。”這簡直是把法律、把依法行政當成了絆腳石。
司法機關是法律的主要實施者、監督者和守衛者,是捍衛社會公平正義的底線,而司法效率、司法公開、司法公正、司法人員的素質形象,都無不與法律能否樹立權威、公衆能否建立法律信仰有關。倘若行政機關違法行政得不到及時糾正,公民通過司法途徑得不到有效救濟,行政、司法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不能以生動實踐成爲尊崇、信仰法律的表率,又如何指望公民從內心對法律產生信仰呢?
法律應當增進公平正義而不是相反,法律體系應當更有效地增進公平正義而不是相反。一切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都應當首先確立對法律的信仰,由此纔可能在全社會造成人人信仰法律的局面,法律體系才能在法律被普遍信仰的社會文化環境中日臻完善並呈現其規範調整引領現實的強大力量。(滕朝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