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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70年後產權到底歸誰?全國人大代表、杭州娃哈哈集團有限公司董事長兼總經理宗慶後表示,當前對於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後處置辦法處於法律空白狀況,建議盡快對相關法律予以修改並明確處理辦法,同時應當對『社會公共利益』的范圍作出明確的界定。
『自動續期』規定模糊
宗慶後在其《關於明確有關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期滿後處置辦法的法律規定的議案》中介紹,根據1990年5月19日國務院令第55號《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12條規定,我國現行的居住用地使用權最高出讓年限為70年。而自2007年7月1日施行的《物權法》第149條又進一步規定,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的,自動續期。但《物權法》關於『自動續期』的規定太籠統,並未涉及廣大群眾關心的在續期時使用權人是否再需要支付費用這一問題,目前也沒有其他法律法規對這一問題作出明確規定。
宗慶後認為,上位法的缺失,導致下位法制定和執行的任意性。例如《北京市國有建設用地供應辦法(試行)》第25條規定,『土地有償使用期限屆滿,土地使用者需繼續使用土地的,應當至遲於有償使用期滿前一年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未申請或者申請未獲批准的,期滿後的土地使用權由政府無償收回。』而《上海市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對於土地期滿後的處理方法則作出了『出讓人收回並補償相應殘餘價值』或『出讓人無償收回』等約定。而『到期後無償收回』或者『續費使用』的方式,無疑會加重廣大群眾的負擔。在『買房等於交70年租金』的政策背景下,老百姓無法擁有真正的恆產,更不利於維護社會穩定。
遲遲不解決影響樓市
相關法律法規不明確,造成一些地方政府土地出讓二次收入的預期,助長與民爭利的心理。如果使用權期限屆滿後政府可以無償收回,必然會推動一些地方政府千方百計地打著『公共利益』的旗號收回土地再次出讓,不僅會激化社會矛盾,也不利於規范地方政府的財政收支、助長一些地方財政開支揮霍無度的行為。此外,隨著土地使用權使用年限的大規模臨近,如果這一問題仍遲遲未予明確,就可能會導致房價顯著地非正常下跌。
建議明確『無償續期』
宗慶後建議盡快對有關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期滿後處置辦法的法律進行修訂,予以明確。結合我國社會的實際情況,建議在明確這一問題時,應當以『到期後自動無償續期』為原則,確系由於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收回的情況亦要按當時的市場價予以補償。同時應對『社會公共利益』的范圍作出明確的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