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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讀者王先生:“3·15”即將到來,我有些消費維權的問題。前不久,我在傢俱店購買一套傢俱時,售貨員承諾是紅木的。但買回家後,發現大部分是某些板材拼湊的。請問我應如何維權?
“有事您言語”專欄記者:記者採訪了南開區消費者協會。據該會王金明祕書長介紹,依據《欺詐消費者行爲處罰辦法》,銷售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商品的屬於欺詐消費者行爲。依據《欺詐消費者行爲處罰辦法》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爲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
據王祕書長介紹,依據《欺詐消費者行爲處罰辦法》第三條,經營者在向消費者提供商品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屬於欺詐消費者行爲:(一)採取虛假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使銷售的商品分量不足的;(二)銷售“處理品”、“殘次品”、“等外品”等商品而謊稱是正品的;(三)以虛假的“清倉價”、“甩賣價”、“最低價”、“優惠價”或者其他欺騙性價格銷售商品的;(四)以虛假的商品說明、商品標準、實物樣品等方式銷售商品的;(五)不以自己的真實名稱和標記銷售商品的;(六)採取僱用他人等方式進行欺騙性的銷售誘導的;(七)作虛假的現場演示和說明的;(八)利用大衆傳播媒介對商品作虛假宣傳的; (九)騙取消費者預付款的;(十)利用郵購銷售騙取價款而不提供或者不按照約定條件提供商品的;(十一)以虛假的“有獎銷售”、“還本銷售”等方式銷售商品的;(十二)以其他虛假或者不正當手段欺詐消費者的行爲。(記者高小妹通訊員張衛國實習生莊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