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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逃過路費擾亂了收費公路的管理經營秩序,損害了路政公司、企業的經濟利益,直接影響國家的財政收入,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加以堅決懲治,是必要的,也是非常迫切的。
在現行刑法的法律框架下,懲治偷逃過路費並非處於“真空地帶”。偷逃過路費的無論手法怎樣變換,都是基於一種模式,即以非法佔有目的,採取虛構事實或隱瞞真相的手段,從而使對方產生錯誤性認識,進而遭受財產性利益損失。這與刑法第266條詐騙罪的犯罪構成要件是吻合的,按照刑法的罪行法定原則對該類行爲進行定罪量刑是適當的。
法律自身的權威性,不僅體現在它的規範性和執行力,也在於保持它的穩定性和連貫性。在現有法律框架下能夠解決的問題,再徒增罪名,既浪費寶貴的司法資源,也給人以疊牀架屋之感。動輒以有效打擊犯罪爲名義,不斷羅織罪名,有陷入“重典治世”思維定勢之嫌。
偷逃過路費是行爲人心知肚明的事情,考量經濟損失和違法犯罪兩個維度,行爲人處境是尷尬的,選擇是矛盾糾結的,這樣難以選擇的兩難境地本不應該由行爲人承擔。如何降低物流成本?如何減少中間流通環節雁過拔毛式的層層盤剝?如何對收費公路的收費資質和收費標準進行進一步清理和規範?希望有關管理部門及時正面迴應、儘快拿出有實質性的改進措施。(龐洪慶)
(投稿郵箱:123991553qq.com。欄目編輯:沈東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