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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網3月14日電據中國政府網消息,國務院辦公廳日前全文公佈《公路安全保護條例》,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國務院法制辦、交通運輸部負責人就《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的有關問題回答了記者的提問。全文如下:
國務院法制辦、交通運輸部負責人就《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答記者問2011年3月7日,國務院總理溫家寶簽署國務院令,公佈《公路安全保護條例》,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日前,國務院法制辦、交通運輸部負責人就《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的有關問題回答了記者的提問。
問:爲什麼要出臺《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答:公路是經濟社會發展的重要基礎設施。“要想富、先修路”成爲廣泛共識。改革開放以來,特別是近十年來,我國公路建設取得了顯著成就。截至2010年底,全國公路總里程達398萬多公里,其中高速公路達到7.4萬公里。公路事業的大發展爲保障經濟社會發展發揮了重要作用。在公路建設大發展的同時,各類破壞、損毀公路及附屬設施的現象也時有發生,既影響公路的完好和正常使用,又危及交通安全。針對公路保護方面的突出問題,完善相關的法規制度並嚴格執行,切實把國家花巨資修建的公路保護好、利用好,已成爲一項重要而緊迫的任務。有必要認真總結經驗,制定公路安全保護的專門行政法規,充實和細化公路法所確立的公路安全保護方面的基本制度,爲公路安全保護提供更有力的法制保障。
問:從實際情況看,在公路橋樑和公路隧道附近修建建築物、構築物,進行採石、挖砂、取土、爆破等作業,或者擅自挖掘公路,隨意佔用公路等行爲對公路完好和行車安全危害很大,條例對此作了哪些有針對性的規定?
答:主要做了以下三個方面的規定:一是依照公路法的規定,針對存在的問題,總結已有經驗,根據不同情況,在公路線路附近劃定適當的安全保護範圍,規定相應的保護措施。包括:按照保障公路安全和節約用地的原則以及公路發展的需要,明確規定公路建築控制區的範圍,在規定範圍內,除公路保護需要外,不得修建建築物和地面構築物;明確規定公路線路附近的作業控制區範圍,在規定範圍內禁止進行採礦、採石等危及公路安全的作業;明確規定公路線路附近禁止設立危險物品生產、儲存、銷售場所的範圍等。
二是近年來,在公路橋樑周圍抽取地下水、攔河築壩、採砂、取土等行爲成爲危害公路橋樑安全、導致橋樑跨塌的重要原因。條例對此規定了相應的保護措施,包括禁止在公路橋樑跨越的河道上下游規定範圍內採砂或者擅自抽取地下水,架設浮橋以及修建其他危及公路橋樑安全的設施;禁止利用公路橋樑進行牽拉、吊裝等危及公路橋樑安全的施工作業;禁止利用公路橋樑搭建設施或者鋪設高壓電線和輸送易燃、易爆或其他有毒有害氣體、液體的管道等。
三是考慮到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橋樑、渡槽等涉路施工行爲直接影響到公路、公路附屬設施的正常使用,需要加強對有關施工作業活動的監管。條例專門規定了相應的安全管理措施,包括:事前應向公路管理機構申報,取得許可;事中應按照許可的施工方案作業,並落實保障公路安全的措施;事後應經公路管理機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驗收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