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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 近年來,重慶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通過與市消委聯動,加強對轄區基層法院的指導等有效措施加強對消費者權益的保護。在“3·15”消費者權益保護日來臨之際,市一中院挑選了一些消費者比較常見的消費侵權案例,以期通過案例分析及法官點評的形式,增強廣大消費者自我維權意識。
拔火罐燒傷背部,演員夢成泡影 踩到萵筍頭摔傷,自己也需擔責案情:在電視劇中出演角色、在T型臺上一展風采,這是很多女孩子的夢想。李玲(化名)原本擁有這樣的機會,卻因一次拔火罐意外燒傷背部,使得這一切都成了泡影。
2010年1月,李玲來到重慶某休閒服務有限公司接受拔火罐服務時,該公司的工作人員不慎將灑落在李玲身上的酒精引燃,致使李玲全身多處被燒傷,且在撲滅火焰的過程中,李玲又被碎玻璃劃傷。後經醫院診斷,李玲傷情爲酒精火焰燒傷6%,左腰部軟組織切割傷。
李玲表示,她是一名模特,平時還負責模特培訓,燒傷之前還和一個劇組簽了協議要出演一個角色。燒傷之後,不但無法出演該角色,還會對以後的模特生涯產生影響,對此她苦惱萬分。
2010年6月,雙方在協商賠償事宜失敗後,李玲將重慶某休閒服務有限公司送上了被告席,要求對方賠償醫療費、後續治療費、誤工費、交通費和精神損失費等共計10萬餘元。
法院在查清事實、分清責任後,對李玲請求中的合理部分予以了支持。
法官點評:本案中原告李玲要求被告賠償精神損失費。在精神損害賠償問題上,除法律規定情形外,一般受害人應當舉證證明精神受到損害。本案中,李玲身體上雖然受到傷害,但並未造成傷殘也沒有提供證據證明其精神受到損害,因此法院對李玲的該項請求予以了駁回。
案情:2010年5月14日早晨,趙女士像往常一樣到家附近的某農副市場買菜。因市場內散落着垃圾,趙女士踩着一個萵筍頭,當即摔倒在地。在醫院,趙女士被診斷爲頭頸部外傷及多處軟組織損傷。
事後,趙女士要求農副市場負有管理責任的某物業公司賠償,遭到物業公司拒絕。無奈之下,趙女士一紙訴狀將物業公司告上法庭。
趙女士訴稱,由於物業公司對市場管理不善,市場內垃圾遍地,致使其踩到萵筍頭摔倒受傷,物業公司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故請求對方賠償醫療費、誤工費、營養費等共計5639.13元。
法院查清事實後,認爲被告某物業公司無證據證明其打掃過市場,市場地面上無垃圾,因此未盡到應有安全保障義務;同時,趙女士在明知市場內地面上有垃圾的情況下,疏忽大意踩到萵筍頭摔倒,其本人也存在過錯,應承擔相應的次要責任。最後,法院判決物業公司賠償趙女士各項費用1107元。
法官點評:賓館、商場、銀行、車站、娛樂場所等公共場所的管理人或者羣衆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被侵權人對損害的發生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本案中,物業公司沒及時清掃地上的垃圾,致使趙女士踩着萵筍頭摔倒受傷,因此應對趙女士的損失進行賠償。但趙女士本身也存在過錯,因此法院判決時適當減輕了侵權人的責任。
因傷誤工,績效獎金被扣難索賠 超市購物摔傷,消費者索賠成功案情:2009年5月28日,孫某到重慶進行審計工作,入住某酒店。晚上10時左右,孫某在酒店房間洗澡,突然浴缸上方落下3塊磚塊,緊接着吊燈、排氣扇也相繼落下,孫某出於本能用手去擋,但還是被這些東西砸倒。後到醫院診治,結果爲左腕部舟狀骨骨折。
事後,孫某一直找酒店商量賠償事宜,但酒店負責人總是避而不見,當時孫某又有公務在身,便於29日下午回了成都。孫某對手腕繼續進行治療,並按醫囑休息至9月28日。2010年5月27日,孫某將該酒店告上法庭,要求對方賠償91597元。
法院審理後,認爲雙方對其他費用異議不大,爭議焦點在於誤工費的計算上。孫某要求在計算誤工費時應把其因休病假,而被公司扣掉的績效獎金一併計入誤工費範圍。酒店方面則堅決不同意這種計算方式。
法院根據雙方提供的證據及查明的事實,認爲孫某沒有提供充分的證據證明2009年度績效獎金是否被扣發,以及扣發了多少,因此對這部分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法官點評:很多公司企業都設有績效獎金。消費者在遭受人身損害而誤工後,該項獎金可能被單位扣掉。因此,消費者遇到此類情況時,應主動向法院提供相應證據,以獲得法院的支持。
案情:2009年12月4日,家住江北的退休工人蔣女士在觀音橋某超市購物結算後,推着購物車乘電動扶梯準備出超市,到達電動扶梯出口時,因電動扶梯面比出口處地面低,且購物車不能正常推動,致購物車受阻不能前行,導致在電動扶梯上的蔣女士跌倒在扶梯口,造成左手掌受傷。後經醫院確診:左腕關節大多角撕脫骨折。
2010年9月2日,重慶法正司法鑑定所對蔣女士作傷殘等級和續醫費鑑定,鑑定所作出鑑定意見:蔣女士左手損傷目前屬X(10)級傷殘:蔣女士左手傷後續醫療費用約2000元。
在協商無果的情況下,雙方對簿公堂。法院查明相關事實後,認爲超市提供的購物車無法正常推動和電動扶梯存在的安全隱患與蔣女士損害的後果之間存在因果,超市應對該損害後果負賠償責任。最後,法院依法判決超市賠償蔣女士醫療費、傷殘賠償金、精神損害賠償金等共計36978.93元。
法官點評:賓館、商場、銀行、車站、娛樂場所等公共場所的管理人或羣衆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本案中,在推車和電動扶梯存在安全隱患的情況下,超市未能及時消除安全隱患,造成蔣女士人身損害,應當予以賠償。(馮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