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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 3月16日電:昨日(15日),天津市出臺了《天津市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試行)》。記者瞭解到,本市公共租賃住房主要面向三類羣體,首批推出的3個公共租賃住房項目擬訂平均月租金標準爲16至24元左右/平方米。
據瞭解,公共租賃住房初次承租期不超過3年。承租期間,承租家庭可申請其他住房保障,原房屋實施拆遷且符合經濟適用住房條件的可申請經濟適用住房,符合限價商品住房條件的可申請限價商品住房;但承租家庭須在所購住房交付使用的2個月內退出公共租賃住房。
此外,爲維護公共租賃住房正常居住秩序,管理部門將進一步加大監管和違規查處力度。承租家庭嚴禁將公共租賃住房轉借、轉租或空置,不得擅自改變承租住房居住用途、原有使用功能和內部結構,一經發現,經營單位有權依法單方解除合同並收回出租房屋。承租人發生違反合同的行爲,以及逾期不騰退住房的,如實記錄其不良信用,納入天津市個人信用聯合徵信系統,禁止其5年內再次申請住房保障。有關單位或個人出具虛假證明材料的,依法追究責任單位或個人的責任。 (記者姚華通訊員吳梅朱景旺王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