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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王某被流浪狗所傷,而這條流浪狗被楊家父子餵養了一年。而楊家父子在家中餵養流浪狗,可以認定他們是該犬的實際管理者,二被告應賠償醫藥費。
2010年5月28日22:00,王某在遛彎時經過河東區某小區27號樓2門的樓門口時,突然一隻黃白色短毛犬撲向他,他向後一躲導致摔倒,隨後王某報警,民警將這條狗予以收繳。王某自行到醫院就醫,經診斷爲:“左橈骨骨折、肘部外傷”,截至2010年6月29日原告支付醫療費用1032.5元,原告仍在治療中。審理過程中,法院調取公安機關對被告楊家父子的詢問筆錄,該筆錄中記載:“問:你們家裏還養別人的狗嗎?答:我們家總喂一條流浪狗,這條狗總上我們家,是一條黃白色的短毛狗,具體是什麼品種我不知道。問:這條狗你們家餵了多長時間了?答:餵養了一年多了”。
河東區人民法院審理後認爲,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飼養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管理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本案中,楊家父子在回答公安機關詢問時,雖稱涉訴犬爲流浪犬,但表示該犬已在其家飼養一年之久,對於流浪犬應將其送至相關部門處理,不應自行餵養。而二被告在家中對涉訴犬進行餵養,可以認定二被告是該犬的實際管理者。雖然動物致人損害以咬傷、抓傷爲通常情形,但因動物具有危險性,原告因躲避該犬受傷應當涵括於造成他人損害的範圍之內,故被告楊家父子理應承擔賠償責任。被告楊家父子連帶賠償原告王某醫藥費1032.5元。記者張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