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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 記者從市地稅局獲悉,2011年度本市個人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個稅標準將有所調整。
根據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的數據,本市2010年度職工平均工資爲37540元,3倍爲112620元。按照規定,2010年度職工平均工資3倍(含3倍)以內的部分,即一次性補償收入在112620元以內的部分,免徵個人所得稅。超過部分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因解除勞動合同取得經濟補償金徵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的有關規定,徵收個人所得稅。
《通知》還明確規定,考慮到個人取得的一次性經濟補償收入數額較大,而且被解聘的人員可能在一段時間內沒有固定收入,因此,對於個人取得的一次性經濟補償收入,可視爲一次取得數月的工資、薪金收入,允許在一定期限內進行平均。具體平均辦法爲:以個人取得的一次性經濟補償收入,除以個人在本企業的工作年限數,以其商數作爲個人的月工資、薪金收入,按照稅法規定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個人在本企業的工作年限數按實際工作年限數計算,超過12年的按12年計算。(記者金學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