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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陷“瘦肉精事件”漩渦的雙彙集團近日繼致歉後再次發表聲明,宣佈對濟源雙彙總經理、主管副總經理、採購部長、品管部長予以免職。而從河南媒體傳來的消息,捲入此一事件的河南沁陽柏香鎮動檢站站長王二團、開票員王明利和孟州市涉案的防疫員田偉斌、檢疫員李正付已被開除公職,永城市芒山動物防疫監督檢查站檢疫員江光輝受到行政開除處分,帶班領導謝學燕受到行政撤職處分,市畜牧局局長齊德敏受到黨內警告處分,分管副局長袁建華受到嚴重警告處分,動物防疫監督檢查站站長劉勇受到撤銷黨內職務和行政撤職處分;孟州、沁陽、溫縣三縣(市)畜牧局局長已停職檢查。
因雙彙集團在相關產業中舉足輕重的地位,其系列產品的消費者羣體又十分龐大,種種跡象顯示,雙匯瘦肉精事件極有可能繼三鹿三聚氰胺事件之後,成爲嚴重衝擊公衆食品消費信心的又一起標誌性事件。從央視“3·15晚會”曝光以來,在短短的幾天時間裏,即有上述處理結果,似乎也稱出了此一事件的重量。
然而,一個讓人疑惑的現象是,至今爲止公衆沒有看到司法介入的影子。就事件性質而論,瘦肉精給消費者的嚴重損害是清清楚楚的,其社會危害和惡劣影響也不言自明,相關涉案人員顯然已經涉嫌刑事犯罪。
呼籲司法介入瘦肉精事件當然有充足的法定理由。儘管以嚴懲食品安全犯罪爲目標之一的刑法修正案要到今年5月1日纔會正式實施,但即便在舊法中,針對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並造成嚴重後果,以及食品監管瀆職等行爲,也並非無法可依,刑法修正案關於食品安全犯罪規定的亮點只是愈趨嚴厲,並單列了食品監管瀆職的罪名而已,而舊法中則是一併歸入到“濫用職權、玩忽職守罪”之中。尤其值得注意的是,2010年9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發出了《關於依法嚴懲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活動的通知》,其中明確要求,“公安機關對於涉嫌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要及時立案,依法採取有效的刑事強制措施,快速偵破,並及時移送審查起訴”。
而讓世人矚目的“瘦肉精事件”發生到現在,從相關報道中,公衆看到的始終只是農業、商務、質檢等部門忙碌的身影,公安機關爲什麼不按照政法四部門的要求,“及時立案”,“快速偵破”,併爲下一步檢察機關提起公訴做準備呢?
從目前的處理情況看,雙彙集團免除四位高管的職務,充其量算是單位內部一個“自查自糾”,瀆職公職人員得到的諸如“警告”、“免職”、“開除”等罰單,不過是紀律處分而已。既然公安機關尚未就此立案展開偵查,有關部門在宣佈處理結果時也沒有就涉案人員的法律責任專門聲明,公衆很難不認爲,涉案人員將可能因爲目前得到的紀律處分而被免於刑事處罰。值得玩味的是,上述四部門發出的《通知》中還曾特別強調,“依法遏制和從嚴打擊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活動,必須依法嚴懲相關的職務犯罪行爲”,要求對貪腐瀆職者涉案不能免刑。
無論民意還是從司法機關內部傳出的聲音,幾乎一致認爲當前食品安全犯罪猖獗的一大症結是違法犯罪的成本太低,正是在這一認知基礎上,刑法修正案加大了懲處食品安全犯罪的力度,乃至規定情節嚴重者可處死刑。這種重刑的趨向因現實而來,呼應着公衆“吃得放心”的底線訴求,在當前條件下無可非議。但一個簡單的道理是,再嚴厲的法律,要進入訴訟領域才能被激活,才能發揮其本來具有的威懾力。如果現有的法律體系中,針對“雙匯瘦肉精事件”本來有法可依,卻因爲種種原因“未依”,那麼誰又能夠相信,刑法修正案實施之後,那些看上去空前嚴厲的條款就一定會被激活?
公衆期待司法迅速介入“雙匯瘦肉精事件”,通過法律的精準打擊,逐步恢復公衆食品消費的信心,併爲修訂後刑法的即將實施做好預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