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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廣網北京3月20日消息(記者孫瑩)最高人民法院今天(20日)對外發布《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修改<民事案件案由規定>的決定》,對2008年2月4日製發的《民事案件案由規定》進行第一次修改。這是最高人民法院爲保證侵權責任法順利實施,推動人民法院民事審判工作發展的一項重要措施,也是最高人民法院爲創新和加強審判管理,方便當事人進行民事訴訟,規範人民法院民事立案、審判和司法統計工作而發佈的具體司法指導意見。
修改的必要性近三年來,隨着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法、人民調解法、保險法、專利法、侵權責任法等法律的制定或修訂,審判實踐中出現了許多新類型民事案件,需要對2008年《民事案件案由規定》進行補充和完善。最高人民法院在深入調查研究、廣泛徵求意見的基礎上,對2008年《民事案件案由規定》進行了修改。
修改的主要內容2008年《民事案件案由規定》共有第一級案由10個,第二級案由30個,第三級案由361個,第四級案由260個。此次共修改第一級案由5個、第二級案由20個、第三級案由113個、第四級案由154個。修改後的《民事案件案由規定》共有第一級案由10個,第二級案由42個,第三級案由424個,第四級案由367個。
爲適應侵權責任法施行後審判實踐的需要,《決定》將“侵權糾紛”案由提升爲第一級案由,並按照侵權責任法相關規定,增加了具體侵權責任糾紛案由。其中,增加了“產品責任糾紛”、“高度危險責任糾紛”等15個具體的侵權責任糾紛第三級案由,還在有關侵權責任糾紛第三級案由項下增加了28個具體的第四級案由。《決定》將“侵權責任糾紛”案由與人格權、物權、合同、知識產權、商事權利等民事案件案由並列爲第一級案由,使侵權責任糾紛案件的重要性得到充分重視,爲侵權責任法的順利實施創造了良好條件。
決定的效力根據《決定》,最高人民法院發佈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印發修改後的<民事案件案由規定>的通知》(法[2011]41號),就如何適用修改後的《民事案件案由規定》提出了相關具體要求。如,該通知明確規定:各級人民法院要正確認識民事案件案由的性質與功能,不得將修改後的《民事案件案由規定》等同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規定的受理條件,不得以當事人的訴請在修改後的《民事案件案由規定》中沒有相應案由可以適用爲由,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駁回起訴,影響當事人行使訴權。
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已經形成。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民商事法律體系日臻完善,爲民事權利保護提供了更爲全面、科學的法律依據,也爲制定民事案件案由提供了科學、準確的實體法和程序法依據。修改後的《民事案件案由規定》按照我國法律所保護的民事權利類型來編排體系,結合現行立法及審判實踐,在2008年《民事案件案由規定》基礎上,將案由的編排體系重新劃分爲人格權糾紛,婚姻家庭繼承糾紛,物權糾紛,合同、無因管理、不當得利糾紛,勞動爭議與人事爭議,知識產權與競爭糾紛,海事海商糾紛,與公司、證券、保險、票據等有關的民事糾紛,侵權責任糾紛,適用特殊程序案件案由,共十大部分。民事案件案由編排體系、框架結構已基本完善,爲進一步促進人民法院民事審判規範化建設,推動人民法院民事審判工作科學發展創造了有利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