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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濤 江西檢察官
3月19日,武漢晚報首次公佈了武漢第一批亂闖紅燈、亂停車輛、亂穿馬路、亂扔垃圾的市民名單,並附了部分照片。此舉在武漢市民中引起巨大反響,後續報道稱,百姓對這一舉措紛紛叫好。
我理解有關部門的苦心,更理解一些民衆對此拍手稱快的心情。問題在於:公衆的拍手稱快能成爲政府部門曝光的理由和依據嗎?
顯然不能。首先,曝光行爲涉及侵犯公民的隱私權、肖像權。違法違規的公民姓名、車牌號和視頻截圖等信息,都屬於公民不願讓人知曉的個人信息,即公民個人隱私,政府部門對其曝光,就涉嫌侵犯隱私。而視頻截圖中更涉及公民個人的肖像,對其曝光又是對公民肖像權的侵犯。
更重要的在於,政府部門的這種曝光行爲是法外執法。亂闖紅燈、亂停車輛、亂穿馬路、亂扔垃圾是違法、違規行爲,該如何處罰,法律都有明文規定。但包括《政府行政處罰法》、《治安管理處罰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在內的任何一部法律、法規,都未授予政府部門對公民曝光的權力,按照“公民權利法無禁止即自由、公共權力法無授權即禁止”的原則,武漢有關部門的曝光行爲是違法的,有評論形象地稱之爲“公權闖紅燈”的行爲。
在公衆拍手稱快與法律、權利之間,前者不能逾越後者。首先,公衆並不是天然正確的,在鼓動下可能形成“集體無意識”,甚至民主也會成爲“多數人的暴政”。我們必須時刻警惕來自大衆的喧囂,公衆不能逾越法律和權利的底線,而“歇斯底里的大衆會突破‘羊皮紙障礙’限制的自由”。
其次,捍衛法律和權利並不與公衆意志相矛盾。權利屬於所有人,捍衛某個人或某些人的權利,也就是捍衛所有人的權利。如果沒有維權意識,所有人的權利遲早會被侵犯。同樣,法律也體現公衆的意志,只不過相對一時一地的公衆拍手稱快而言,法律是最大多數人深思熟慮並經法定程序體現的公衆意志,反映出長遠的、最大多數的公衆利益。
儘管我認爲公衆拍手稱快不能成爲政府部門曝光的依據,但並不等於我贊同政府可以漠視公衆意見。恰恰相反,政府部門執法必須認真聽取公衆意見。首先,在法律允許範圍內,政府該如何執法,必須聽取公衆意見來妥善執法,並適時調整執法規範。其次,即便是具體法律,如果大多數公衆對之越來越不滿意,政府部門和立法者就應認真考慮該法律本身存在的價值,倘若其已屬“惡法”或已不合時宜,就應通過法定程序提交立法機關加以修改。具體到城市不文明行爲來說,倘若大多數人當真認爲應對這些行爲進行曝光,那通過法定程序將相應舉措規定爲法律,也未嘗不可。
所以,在面對公衆拍手稱快時,政府部門不能因此而備受鼓舞,堅定自身“公權闖紅燈”的行爲;而公衆本身也不應對政府行爲盲目拍手稱快,如果認爲這一舉動合理,不應鼓勵政府部門曝光,而應通過相應機構和法定程序,將大多數人意見反映到立法機關,推動法律的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