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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條國家統計局組織管理全國統計工作的監督檢查,查處重大統計違法行爲。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統計機構依法查處本行政區域內發生的統計違法行爲。但是,國家統計局派出的調查機構組織實施的統計調查活動中發生的統計違法行爲,由組織實施該項統計調查的調查機構負責查處。
法律、行政法規對有關部門查處統計違法行爲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釋義】本條是關於政府統計機構和有關部門查處統計違法行爲職責的規定。
國家統計局作爲國務院的直屬機構,依法組織領導和協調全國的統計工作,承擔着確保統計數據真實、準確、完整、及時的責任。因此,本條第一款賦予國家統計局對全國統計工作實施監督檢查和查處重大統計違法行爲的職責。國家統計局組織管理全國統計工作的監督檢查,主要是指對統計法律、行政法規、規章、政策、統計規劃和統計調查制度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包括:對領導幹部是否存在違法干預統計機構和統計人員獨立行使統計職權的情況等進行監督檢查;對統計調查的組織實施情況及統計資料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及時性進行監督檢查;對統計機構和統計人員依法履行職責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等等。國家統計局對在監督檢查中發現的重大統計違法行爲要依法及時查處。
根據屬地管轄原則,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統計機構對本行政區域內發生的統計違法行爲予以查處。同時,由於國家統計局在有關地方設有派出調查機構,根據國務院規定的國家統計局派出調查機構的職責權限,本條第二款規定,國家統計局派出的調查機構組織實施的統計調查活動中發生的統計違法行爲,由組織實施該項統計調查的調查機構負責查處。
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除政府統計機構以外,一些政府部門對其組織實施的統計調查活動中發生的統計違法行爲也具有查處權。例如,海關法和海關統計條例、商業銀行法分別賦予了海關對海關統計違法行爲、中國人民銀行對商業銀行的金融統計違法行爲的查處權。因此,基於法律適用中特別法優於一般法原則,本條第三款規定,法律、行政法規對有關部門查處統計違法行爲另有規定的,應當根據其規定執行。(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