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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來,一些城市陸續公佈了今年新建住房價格控制目標。銀川市:漲幅控制在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幅以內;太原市:漲幅不超過全市年度GDP和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長水平;昆明市:漲幅不超過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長水平;貴陽市:漲幅不高於去年全國平均值;佛山市:漲幅不高於本年度GDP增幅。另據報道,廣州、鄭州今年的房價控制目標已初步確定,漲幅控制在10%至15%之間。(綜合近日各媒體報道)
公佈新建住房價格控制目標,是“新國八條”作出的硬性要求:“2011年各城市人民政府要根據當地經濟發展目標、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長速度和居民住房支付能力,合理確定本地區年度新建住房價格控制目標,並於一季度向社會公佈。”這個旨在強化地方政府房價調控責任的要求,被認爲是“新國八條”的最大亮點,並被民衆寄予厚望。
而從上述城市公佈的房價控制目標看,不得不說,離普通民衆之前的期望值有着相當大的差距。在那些房價較高的城市,普通民衆對於房價調控的期望值,首先是希望房價下降;即使不下降,也不能再漲了;即使繼續上漲,漲幅也不能太高。而上述這些城市確定的今年房價控制目標,或不超過GDP增速,或不超過居民收入增速,因各地確定的GDP、居民收入增速大多超過10%,這意味着今年房價漲幅目標大多在十幾個百分點以內(比如太原市爲13%以內)。這樣的調控目標高不高?要知道,2010年全國70個大中城市房價平均漲幅爲9.99%,尚且讓人們感到房價飆升得太快,政府不得不多次下狠手調控房價,而現在各地卻將今年的房價控制目標定在10%以上,且不說離民衆的期望有多遠,離政策的要求又有多遠?這樣的調控豈不是“空調”?甚至會讓人產生錯覺:這到底是房價控制目標,還是促進房價上漲目標?
“新國八條”中要求各地根據經濟發展目標、居民收入、居民住房支付能力確定房價控制目標,顯然不是僅僅要求各地房價漲幅不超過GDP或居民收入增速,而只是強調確定房價控制目標可以參照這些因素。當前我們面臨的問題是房價太高,遠遠超出居民承受能力,與GDP、居民收入嚴重不相稱,導致很多人買不起房。一個簡單的道理是,如果房價調控目標僅僅不低於GDP或居民收入增速,那麼不管GDP和居民收入怎樣增長,房價同步上漲之後,房價仍然太高,仍然與GDP、居民收入嚴重不相稱,仍然有很多人買不起房,甚至更加買不起房——某個家庭的年收入增加5000元,增長10%,而其所在城市的房價上漲10%,從每平方米2萬元漲到2.2萬元,一套100平方米的房子漲價20萬元,5000元對20萬元,不是更加只能望樓興嘆嗎?不得不說,房價漲幅不超過GDP或居民收入這樣的調控思路,與中央樓市調控政策的本意嚴重不相符。
房價控制目標的確定,最重要的參照因素應當是居民住房支付能力。鑑於當年房價畸高、遠遠超出居民承受能力的現實,那些房價過高的城市,其房價控制目標應立足於促使房價下降或不再繼續上漲,通過不斷提高居民收入讓更多人買得起房。即使做不到這一點,也應將房價漲幅控制在一個較低的水平。比如可確定房價漲幅不超過CPI或PPI漲幅,一個是消費者價格指數,一個是生產者價格指數,這兩個指數代表了社會總體物價水平的變化,房價作爲政府重點調控目標,其漲幅顯然不應超過總體物價水平的漲幅,否則就應被認定爲“過快上漲”,應當進一步加大調控力度。
各地確定的房價控制目標如此之高,可能是擔心過於嚴厲的樓市調控影響當地經濟增長,甚至影響地方政府收入,也可能是爲了給房價調控留下寬鬆的空間,以免完不成目標任務承擔責任。在某種意義上,確定什麼樣的房價控制目標,體現了地方政府調控房價的誠意和決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