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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犯罪的大學生能否從寬處理,一直頗有爭議,肯定與否定之爭不絕於耳。肯定者主要從犯罪矯治與犯罪預防的角度論述,認爲大學生雖然已經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但是社會經驗較少,犯罪多是因爲衝動、盲目實施的,人身危險性較小。更爲重要的是,大學生接受多年的教育,本應成爲國家的建設者和社會的貢獻者,應當給予其一次改過自新的機會,因此應當以教育爲主,懲罰爲輔。單純的刑罰懲罰效果並不一定好,可能會起到相反的矯治效果。否定者主要從罪刑法定與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角度展開的。罪刑法定原則是刑法的基本原則,任何人在刑法面前人人平等,不允許特權人存在。大學生只是社會中的一類人,在刑法評價方面與工人、農民等身份並無本質不同,不應成爲減輕刑罰的理由。
對於犯罪的大學生能否從寬處理、從寬處罰,筆者認爲,應以不從寬爲原則,從寬爲例外。
首先,罪刑法定原則、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則決定了犯罪的大學生原則上不能從寬。罪刑法定原則要求犯罪與刑罰都由法律明確規定,不得出入人罪,濫施刑罰。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則要求,在刑法適用時,任何人都是平等的,不存在特權人或特權階層、羣體。大學生並非我國刑法中法定從輕、減輕或免除責任的主體,這一社會學或犯罪學意義的身份定位,在刑法中並無實質的法律意義。另外,刑罰的輕重取決於刑事責任的大小,而刑事責任的大小又決定於犯罪行爲的社會危害性和犯罪人的人身危險性大小。大學生已經具備刑事責任能力,其社會危害性與其他社會成員並無不同。當然,原則上不能從寬,並不是絕對不能從寬處理。刑事實體法沒有關於犯罪大學生從寬的規定,也只是否認了其從寬處理的法定情節,但並不排斥結合具體案件酌定情節的適用。
其次,犯罪大學生從寬處理也不是司法機關酌定從寬的通行原則。對於犯罪的大學生能否一概由司機機關酌定從寬處理呢?筆者認爲,要結合具體案情具體分析,即使已經爲多數人所認同的酌定從寬情節,譬如初犯、偶犯,也並不是在任何案件中都能從寬處理,譬如犯罪人一次殺死多人,或實施恐怖活動等,則即使是初犯,也不宜予以從寬處理。最近,筆者對北京市朝陽區檢察院近三年以來的青少年學生犯罪案件進行了調查,發現大學生犯罪呈現幾個特點:一是慣犯增多,二是團伙犯罪突出,三是義憤型、衝動型犯罪不多。這些特點說明了大學生犯罪的社會危害性、人身危害性都在增加,這些案件告誡我們辦理大學生犯罪案件在考慮酌定從寬時應當慎而又慎。從犯罪人矯治與教育的角度,從犯罪預防的目的出發,在犯罪大學生酌定從寬處理上司法機關的態度可以是積極的、大膽的,但必須在法律框架內和法律授權範圍內,結合案件,具體分析,避免一刀切。
另外,在司法實踐中,經常遇到這樣的情況:案件承辦人正在審查批捕、審查起訴涉嫌犯罪的大學生,這時該學生所在學校會通知檢察院,如果司法機關批捕了或起訴了該大學生,那麼校方會立即將該學生開除。法律是嚴肅的,必須嚴格執行,不受其他單位、羣體、個人的干擾。也許校方是出於好意,盡一切可能讓自己的學生避免被追究刑事責任、被判處刑罰,但這種好意當中,又似乎夾雜着些許私心:零犯罪率是考覈大學、考覈大學領導的一項重要指標。於是,司法官對犯罪大學生可能具有的道義與憐憫成了一些校方讓大學生規避刑罰的一種藉口。對此,筆者認爲,大學應當改變目前對學生涉嫌犯罪即予開除的做法,畢竟一些大學生走上犯罪道路有各種原因。(作者單位: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檢察院黃福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