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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張先生爲自己的汽車投保了車輛損失險。某日,他的車輛被李某撞壞,張先生在事故中無責任。當他找到保險公司理賠時,遭到拒絕。原因是,保險合同裏寫着“無責不賠”。
“無責不賠”條款目前在商業保險合同中司空見慣,它通常被表述爲:保險車輛發生交通事故,保險車輛方無事故責任的,保險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
近日隨着北京、南京、重慶三地法院的生效判決,這個曾經被認爲是天經地義的保險“行規”被打破了。三地法院均認定,保險合同中的“無責不賠”條款無效。
天津擊水律師事務所律師潘強、關珊珊“無責不賠”格式條款應屬無效
我們認爲,格式合同中的免責條款應屬無效。依據我國《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該條款無效。”保險合同和其他格式合同一樣,從內容到結構都較爲嚴密,是經過無數專家反覆論證研究的結果。而相對於投保人來說,不可能對格式合同中的每一條款逐一研究後再行簽訂合同。因此,投保人是處於弱勢地位的羣體。保險公司作爲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不應當以格式條款來“免除己方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而“無責不賠”條款恰恰就是這樣一類條款,依法應當認定爲無效條款。
天津科技大學法政學院院長王吉林“無責不賠”違反合同法
首先“全責全賠,無責不賠”有違公序良俗。“全責全賠,無責不賠”的規定體現的價值導向是保險人違章有責反而得到賠償,按章無責得不到賠償,這就可能導致兩種傾向:一方面如投保人無責時所受損失自負的話,在保險事故發生後,投保人會與應負全部責任的一方串通,協商爲同等責任、主次責任或者相反,進而滿足保險公司的保險條款而得到不應有的利益。另一方面會造成一些不計後果的投保人違法違章駕車,造成交通事故的頻發。這兩種傾向均有違社會公德,擾亂了正常的公共秩序,因此,“全責全賠,無責不賠”當屬無效。
其次,“全責全賠,無責不賠”有違保險法和合同法的相關規定。根據保險法第六十條的規定,保險法實行的是保險人先行賠付原則,當保險事故發生後,無論被保車輛是否有責,保險人均應依法先行對投保人支付賠償金。而保險人在法律有明確規定可以代位追償的情況下,以“無責不賠”爲由無理拒賠,實際是保險人將加害人不能賠償的風險通過免除責任的格式條款轉移給投保人,依合同法第四十條的規定同樣屬於無效。
紅橋區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南寶龍保險公司“說明義務”要求多
保險責任免責條款的重要性遠遠高於一般的合同條款,直接決定着保險公司是否賠償的問題,直接決定着投保人的根本利益。因此我國《保險法》規定了保險人明確說明義務,體現了現代商法保護弱者的基本原則。
人民法院審查保險公司是否履行了明確說明義務,要注意審查以下幾點:第一,說明的對象應當是投保人,當投保人與被投保人不一致時,保險公司還應當督促投保人轉告說明的內容。第二,說明的時間應當是在保險合同成立之前,保單是合同成立後的產物,僅有保單不能證明保險公司是在合同成立之前已經履行了說明義務,應當視爲保險公司未履行說明義務。第三,對法定免責事由以外的免責情形均應明確說明。第四,說明義務應當具有感知得到的形式和外觀,並且能夠通過證據來證明(保單除外)。經過審查,如果保險公司的說明義務不能滿足以上要求,應當認定保單中的免責條款未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