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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一貨運司機利用從外地運輸樹脂回津的機會,與他人勾結,先後兩次中途卸貨15噸變賣獲利。日前,濱海新區人民法院分別以職務侵佔罪對司機及其同夥判刑,以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對收贓人判刑。
主犯陳某現年35歲,黑龍江人,系本市濱海某物流公司司機。2009年年底,陳某結識本市武清區男子郝某,兩人決定利用陳某常年從外地運輸貨物的機會從中牟利。
不久,陳某接到公司指派,要他去河北省運輸一批呋喃樹脂回津。12月中旬一日凌晨,陳某駕車回津途中沒有直接回到物流公司,而是把車開到外環線附近,在一家旅店外的空地停下。郝某找來樑某、何某,共同把車上13.5噸樹脂(價值14.9萬元)卸下,通過一名叫袁某的男子變賣。
不久,陳某再次利用運貨的機會,中途卸下1.8噸呋喃樹脂(價值2萬餘元),通過袁某變賣。2010年春天,單位發現陳某不法行爲後報案,警方將陳某、郝某、樑某、何某等人相繼抓獲。2010年秋,外逃的袁某迫於壓力投案自首。
日前,檢察機關依法對上述人員提起公訴。案件審理過程中,樑某、何某均不同程度地退繳了贓款。法院經審理認爲,被告人陳某身爲公司工作人員,利用經手運輸、保管貨物的便利,與郝某相互勾結,郝某又糾集樑某、何某共同竊取陳某運輸保管的公司財物,其行爲均構成職務侵佔罪。而袁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贓物仍幫助聯繫銷售,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
法院認爲,陳某、郝某事先預謀,並積極實施犯罪行爲,事後參與分贓,是本案主犯;樑某雖不是犯意提起者,但積極參與犯罪,並事後分贓,雖然作用相對較輕,也屬主犯;何某系從犯;袁某自動投案,系自首,依法可減輕或從輕處罰。綜上,一審判處陳某有期徒刑5年6個月,郝某有期徒刑5年,樑某有期徒刑3年緩刑3年,何某有期徒刑2年緩刑2年;判處袁某有期徒刑10個月緩刑1年,並處罰金10000元。(記者解金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