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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記者 高立紅 通訊員 霞飛)分割財產是幾乎所有離婚夫妻都要面對的事。然而,有一對夫妻,他們曾經共同居住的院子裏有一間違章搭建的小屋,離婚時,這間房子該怎麼分卻成了難題。經過兩審法院審理,一致認爲,小屋確係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共同出資,然而,因其沒有合法的建設手續,不享有物權,故此駁回了原告要求確認共同共有的訴訟請求。
這對夫妻離婚先是爲房子打官司,幾經周折,法院生效判決認定以及房產證認定訴爭房歸男方所有。後來,女方又繼續起訴,要求主張訴爭房小院內小屋的共有權。
這所房屋坐落於漢沽區,房子在一樓,有一個27平方米的後院。在小院的南側利用院落圍牆搭建起了一間小屋,法院把這叫作“地上封閉建築物”。對此,男女雙方各執一詞。男方稱此小屋是婚前搭建,也就是說是他的婚前個人財產,跟女方沒關係。女方主張是婚後搭建,爲此出具了證人證言。按照慣常思維,一項財產如果能夠認定是婚後雙方共同出資所得,通常可以認定爲是婚後共同財產。基於這種思維,女方主張對這間小屋的共同共有權。
然而,法院的判決令出乎意料。經審理,法院認定了訴爭小屋是婚後搭建的事實,因爲女方證據充分。然而,法院同時認爲,此“地上封閉建築物,因沒有合法的建設手續,不享有物權。”因此,最終只在判決中認定,訴爭“地上封閉建築物”系雙方共同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出資,駁回了其他訴訟請求。女方不服一審,提起上訴。二審法院同樣駁回了女方的上訴請求。
律師說法
本市允公律師事務所任秀福律師認爲,違章建築本身不是合法標的物。“在這裏,法院判決認定共同出資,是合情理的,因爲女方證據充分,認定起來沒有問題。但訴爭標的物本身是不合法的,即便法院認定了共同出資也沒法進行分割,這就屬於法律層面的問題了,看起來合情的事,因爲不合法,最終輸了官司。”任秀福認爲,這是一起典型的情與法相沖突而最終讓步於法律的民事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