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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受關注的“艾滋病就業歧視第一案”近日在安徽省安慶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宣判,法院維持一審原判,認定兩政府部門不予錄取的決定合法,原告小吳(化名)訴訟請求被駁回。
2010年5月,小吳參加了安慶市教育局組織的安慶市市直學校教師招聘考試,先後通過了筆試和麪試。因爲他在體檢中被確認“HIV-1抗體陽性”,安慶市教育局作出了“體檢不合格,不予錄用”的決定。
爲此,小吳將安慶市教育局及安慶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告上法庭,要求確認被告認定原告體檢不合格不予錄用的行爲違法,責令被告作出錄用原告爲安慶市市直學校教師的具體行政行爲等。2010年11月12日,安慶市迎江區人民法院作出判決,認定被告作出的不予錄取決定,事實依據充分,程序合法,適用法律亦無不當,駁回原告小吳訴訟請求。隨後,小吳向安慶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法院認定,兩被上訴人採用公務員體檢標準對事業單位招聘人進行體檢違法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該院認爲,艾滋病病毒感染者依法不能從事教育教學工作。憲法、勞動法、就業促進法等規定了平等就業權利,但是這種平等就業的權利,並不排除法律基於保護公共利益、他人利益而對特定情況下權利人的就業權利進行限制。(記者王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