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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利汽車、帕薩特轎車、昌河汽車(從左至右)
天津北方網訊:三輛並排停放的汽車,在一場火災中不是燒燬就是受損。確定起火源頭,決定着賠償問題的最終解決。近日,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根據“優勢證據規則”,認定其中一輛帕薩特轎車是自燃,並判令被告賠償原告損失。
案情回放 三車同燒燬 帕薩特生產銷售商都被訴
2008年10月的一天,東麗區一傢俱樂部花28.8萬元,從某汽車銷售公司購買了一輛帕薩特轎車。同年12月的一天下午5時,這輛汽車在東麗區某單位東側燒燬。帕薩特轎車西面一輛夏利汽車被燒燬,東側一輛昌河汽車的漆面、玻璃和輪胎也有不同程度損壞。接報警後,消防人員及時趕到,將大火撲滅。俱樂部方面認爲,該車着火系質量問題引起的,因此將汽車銷售公司和生產廠家一起告上法庭。原告代理人在庭審中表示,二被告作爲生產和銷售者,所售商品應符合質量標準,並保證購買者的人身和財產安全。原告的訴訟請求是,判令被告賠償其因車輛自燃造成的損失,以及相應交通費和鑑定費。
法庭辯論 生產商稱車沒毛病 銷售商認爲夏利是火源
庭審中,汽車銷售公司人員表示,原告主張帕薩特轎車首先起火的證據不足,也不能證明該車存在質量問題。即使火災是因帕薩特轎車起火所致,他們也不應對汽車生產過程中存在的隱蔽瑕疵承擔賠償責任。汽車生產廠家人員稱,原告提交的證據中,沒有帕薩特轎車因質量問題自燃的證據。
原告主張,火災是帕薩特轎車“電熱作用導致電器線路熔斷,引發的火災”。而被告銷售公司的代理人表示,該起火災原因不明,不能排除人爲造成的可能性。在該火災中,夏利汽車全燒燬,昌河汽車只是輕微損壞。結合刮西風的天氣情況,如果帕薩特轎車先起火,應是昌河汽車燒燬得更嚴重。他們認爲,夏利汽車是起火源。
法院審理 根據優勢證據 確定汽車自燃
一審法院認爲,本案爭議的焦點是車輛的起火原因。從車輛擺位、風力、風向方面綜合分析,事發時雖然吹的是西風,但風力僅爲一級,因此並不能推定系夏利汽車先行燃燒。二被告主張火災系夏利汽車先行自燃,後引燃帕薩特轎車,未有證據加以證實,故對二被告的上述主張不予支持。消防部門的勘驗筆錄中寫明“排除外來飛火進入的可能”。事發現場,除三位受損車主的證言外,還有案外人的證詞相印證,故法院根據“優勢證據規則”,認定訴爭車輛爲自燃,並引燃、燒燬兩側車輛。
一審法院判決,由汽車銷售公司賠償原告車輛購置損失28.8萬元及登記手續費和保險費、鑑定費等。汽車生產廠家就上述賠償承擔連帶責任。宣判之後,二被告提出上訴。二審法院經審理後,駁回了他們的上訴請求。二審法院認爲,從雙方提供的證據分析,夏利汽車的損壞程度小於帕薩特轎車,因此上訴人的“夏利車引燃帕薩特車的主張不能成立”。據悉,法院同時判令被告賠償原告另外兩輛受損汽車的損失。
律師李丞表示,所謂“優勢證據規則”存在兩種情況。一種情況是,一方沒有證據,而另一方有證據。不過,有證據一方掌握的證據並不充分,但卻是真實的。在這種情況下,法院會綜合案件情況,根據優勢證據規則,做出有利於掌握證據一方的判決。
另一種情況是,雙方都有證據,一方的證據效力比較大,而另一方的證據效力比較小。在這種情況下,法官也可能根據“優勢證據規則”,判決證據效力比較大的一方勝訴。記者 張家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