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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攜帶借款逃跑,債主只好找擔保人追回債務,誰知擔保人卻以在擔保的過程中受騙爲由拒絕支付。律師表示,擔保人在簽字過程中並未對具體情況進行覈實,造成了間接過錯,應該承擔法律責任。
去年12月份,塘沽市民張某以擴大經營爲由向林某借款30萬元。林某雖然願意把錢借給張某,但是要求張某需要找一個有經濟實力的人選做連帶責任擔保人。隨後,張某想到了小舅子劉某。但是怕劉某不同意做30萬元的擔保人,就哄騙劉某說借款3萬元,並讓劉某在空白借據的“連帶責任擔保人”一欄簽字、蓋手印。
2010年12月18日,張某在空白借據上補充完內容後向林某借得現金30萬元,約定期限爲4個月。到期後,張某因生意虧損逃之夭夭。林某遂向擔保人劉某提出了支付債務的要求。可是劉某卻斷然拒絕,理由是其並不知道張某要向林某借款30萬元,是張某故意隱瞞事實真相加以欺詐,才導致其簽字、蓋手印。
天津桐江律師事務所的李勇律師表示,擔保人劉某應該承擔賠償責任。李律師說,雖然劉某聲稱是張某故意隱瞞事實真相加以欺騙才導致其簽字、蓋手印,但是劉某在空白字據上簽字、蓋手印時,應當預見張某可能會超出借款數額。在這種情況下,劉某既不過問,也不覈實,對超出借款聽之任之,本身就是一種間接故意過錯。所以,作爲債主,林某有權向擔保人劉某追討債務。(見習記者韓春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