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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審稿規定了價格監測機構需要實施價格監測的8類重要商品和服務。
價格監測的具體項目按照國家和本市價格監測報告制度確定,適時調整並向社會公告。按照規定,價格監測機構可以通過政務網站或公共新聞媒體,適時向社會公佈重要商品和服務的價格信息,引導居民價格預期,穩定物價水平。
怎麼監測?僞造數據可罰5000
價格監測的方式有多種,主要包括定點價格監測、週期性價格監測、專項調查、非定點價格監測和臨時性價格調查等。其中,在定點價格監測和週期性價格監測的基礎上,根據市場形勢需要和政府價格主管部門的要求,針對價格重點、熱點問題開展專項調查;當發生重大事件或其他不可預見的情況時,開展非定點價格監測或臨時性價格調查。
根據規定,定點單位應當選擇合法經營、信譽良好、具有行業代表性,其所提供的生產經營數據能夠反映當地同類商品或服務的價格水平。送審稿詳細規定了定點單位的義務,當出現價格異常波動時,定點單位應及時向價格監測機構報告。定點單位不得虛報、瞞報、拒報、遲報監測信息,不得僞造、篡改價格監測資料;否則將被責令改正、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可處5000元以下罰款。
送審稿規定,非定點單位應當配合價格監測機構的監測活動,拒絕配合價格監測調查的可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予以警告,可並處1萬元以下罰款。 結果怎麼用?必要時啓動價格干預關於監測結果的運用,送審稿規定,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應當向同級人民政府和上級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定期報送價格監測報告和價格形勢分析報告,反映重要商品和服務的價格變動以及價格政策執行情況,提出政策建議。
同時,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價格監測預警機制,制定應急價格監測工作預案。在本行政區域內市場價格出現異常波動徵兆或已經發生異常波動時,價格監測機構應按政府價格主管部門的要求,啓動應急價格監測工作預案。必要時,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將按照國家和本市規定依法實施臨時價格干預措施。 -監測範圍1.糧、油、肉、蛋、菜等重要農副產品;
2.鋼材、水泥、有色金屬等重要工業生產資料;
3.化肥、農膜、農藥等重要農業生產資料;
4.成品油、燃氣、煤炭等主要能源;
5.汽車、通訊設備、家用電器等主要消費品;
6.房地產領域相關價格情況;
7.醫療、教育、客貨運輸等服務;
8.國家和本市確定的其他重要商品和服務。(記者孫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