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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公佈的《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修改調查報告建議,婦女生育時丈夫應有陪護假,男性陪護假應寫入《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中。
據介紹,《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是1988年頒佈實施的。國務院法制辦、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全國總工會自2006年起開展了對這一規定的修改工作。爲使修改工作更具有針對性和可行性,全國婦聯婦女研究所實施了《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修改的調查研究。
接受調查的多數代表認爲,應將男性陪護假寫入《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中。他們認爲,在國外陪護假是強制執行的,我們國家相關規定中應有所體現。理由是:可以減輕勞動力市場對女性的歧視,促進女性平等就業;鼓勵男女平等承擔家庭責任和社會責任,照顧家庭也是男性的權利;以人爲本,留住人才。關於男性陪護假費用,一種意見認爲,陪護假應該做制度安排,涉及的費用應由政府承擔。另一種意見認爲,應把男性帶薪陪護假納入職工生育保險範圍,費用從生育保險金中支付。(記者陳麗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