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陝西省佳縣科技局原局長劉光平利用負責安排全縣科技扶貧專項資金款支出的職務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賄賂,擅自挪用單位公款給親戚做生意。經陝西省佳縣檢察院提起公訴,近日,佳縣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劉光平犯受賄罪和挪用公款罪,兩罪並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6年零6個月。
檢察機關指控:2006年至2010年,被告人劉光平在任佳縣科技局局長期間,利用自己負責安排全縣科技扶貧專項資金款支出的職務之便,爲本縣10個農村的村委會安排國家科技扶貧專項資金38萬餘元,先後10次非法收受賄賂10.91萬元。劉光平還擅自將單位10萬元公款挪用給親戚做生意。
法院經審理認爲:劉光平身爲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之便非法收受他人錢財,爲他人謀取利益,已構成受賄罪和挪用公款罪,鑑於該被告人有自首行爲,依法從輕處罰作出判決:被告人劉光平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六個月;犯挪用公款罪判處免予刑事處罰;兩罪並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6年零6個月。宣判後被告人劉光平表示服判未上訴。(通訊員 喬小兵 郭慧鵬 記者 倪建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