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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一市民在一家超市購買茅臺白金酒後,以超市銷售冒用批號和無效QS標誌的不合格產品、沒有盡到審查義務爲由,起訴要求超市退回貨款並給予十倍賠償。日前,河西區法院經審理認爲,超市履行了審查義務,銷售的商品經檢驗符合食品安全標準,一審判決駁回了該市民訴求。
2010年9月25日,市民宋某在一家超市花959元買了一瓶35度的茅臺白金酒、兩瓶38度茅臺白金酒和一個禮盒。據宋某稱,他和朋友在飲用過程中出現頭暈、胸悶等症狀。同年10月13日,宋某在網上查詢得知,該酒使用的批號對應的是茅臺不老酒,並沒有白金酒或白金茅臺不老酒的相關信息。而且,按照保健食品命名相關規定,白金酒不能作爲商品名,另外,該酒用同一個批號生產兩個品種的產品違反了保健食品註冊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此外,貴州省質量技術監督局已對貴州茅臺酒廠(集團)保健酒業有限公司下達了責令改正通知書,責令該公司停止在上述白金酒上標註QS標誌和證號。綜上,宋某認爲,上述超市銷售冒用批號和無效QS標誌的不合格產品,沒有盡到審查義務,遂起訴要求超市方退回貨款並給予十倍賠償。
對此,被告超市辯稱,其在銷售該產品之前已經對相應的資質和證件進行了審查,也沒有收到任何國家行政機關下達的關於涉案產品下架的通知。因此,請求法院駁回原告訴求。
法院經審理查明,茅臺白金酒外包裝標註屬保健食品類,主要原料有白酒、紅參、當歸、羅漢果、枸杞、大棗、桂圓等。生產廠家爲貴州茅臺酒廠(集團)保健酒業有限公司。此外,包裝上還按照相關規定標註了批准文號和生產許可證號。該批准文號批准的產品名稱爲茅臺不老牌酒,批准日期爲1999年5月12日,批准的內容與被告銷售的“茅臺不老牌酒”白金酒外包裝上的相關內容一致。白金酒經市疾病預防控制中心、遵義市產品質量檢驗檢測院檢驗合格。
法院認爲,原告要求退貨的訴求不符合我國《產品質量法》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的條件,因此,對其該項訴求不予支持。關於原告提出的不應使用QS標誌的問題,QS標誌是企業產品生產許可的漢語拼音縮寫,訴爭商品標註的QS標誌是質監部門頒發給貴州茅臺酒廠(集團)保健酒業有限公司以允許其生產白酒使用,訴爭商品雖然具備白酒性質,但其歸類爲保健食品,其是否應當使用該標誌應由行政管理部門處理,不屬民事案件審理範圍。關於十倍賠償問題,被告提供的證據可以證明其履行了審查義務,銷售的商品經檢驗符合食品安全標準,且原告未提供證據證明飲用該酒造成其人身、財產或者其他損害。因此,原告提出的訴求,證據不足,不予支持。記者孫啓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