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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記者杜琨)在去年11月,保監會發布通知,未成年人死亡給付保險金限額全國統一調整爲10萬元,該通知於2011年4月1日起執行。全國險企針對於此也在各自調整並適時推出相關活動。
據瞭解,關於此次針對未成年人死亡保險理賠限額規定的調整內容,早在去年11月,中國保監會已正式下發《關於父母爲其未成年子女投保以死亡爲給付保險金條件人身保險有關問題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一文向社會公佈,並要求各家保險公司負責起對新政的宣傳和解釋責任。
據瞭解,在此之前保監會規定的相關內容爲“父母爲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險,死亡保險金額總額不得超過人民幣5萬元”。之後,在2002年3月,保監會方面曾對限額進行了微調,即爲了適應保險市場發展的需要,把北京市、上海市、廣州市和深圳市的上限提高到10萬元,其他地區不變。當時出臺這一規定主要是爲了規避道德風險,防止投保人因利益驅使、對被保險的未成年人造成人身傷害。
陽光人壽的保險專家指出,《通知》的下發和執行順應了中國經濟與保險市場發展的總體趨勢。近十年來,中國經濟保持持續增長,人民生活水平普遍提高,對保險保障的需求日益旺盛,尤其近五年,保險市場深度和廣度不斷提升,行業保持年均24.2%的發展速度,未成年人身保險5萬元限額明顯已經不符合日益高漲的消費水平,及時作出調整是市場選擇的結果。
具體到執行後的變動,新政充分考慮了風險保障類產品和長期儲蓄類產品的不同特點,對如何計算未成年人死亡給付保險金限額進行了更加科學、合理的規定。對於投保人爲其未成年子女投保以死亡爲給付保險金條件的每一份保險合同,投保人已交保險費或被保險人死亡時合同的現金價值可以不計算在10萬元的限額中。對於投資連結保險合同、萬能保險合同,投保人已交保險費或被保險人死亡時合同的賬戶價值可以不計算在10萬元的限額中。此外,航空意外死亡保險金額部分也可以不計算在10萬元限額之中。